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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学校、养老机构、医院等集中用餐单位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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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 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食品安全 是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 的重中之重,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落实 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健全 食品安全 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 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制定出台《规定》。

  《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 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 食品安全 管理责任。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检验所订购食品。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 食品安全 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 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落实 食品安全 责任制,依法配备 食品安全 总监、 食品安全 员;同时,考量到学校、学前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学前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学前班也应当配备 食品安全 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学前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是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 食品安全 责任的工作机制。规章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约,明确双方在 食品安全 方面的义务,建立 食品安全 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 食品安全 风险;规定有发生 食品安全 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根据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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