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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中基协修订基金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 明确列出主要业务环节禁止行为-清单-
【查看信息来源】 4-11 20:11:504月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修订后的《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职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中基协在修订说明中表示,本次修订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基金行业业务发展特点和相关自律管理实践,在施展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加强内控管理、细化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加强自律管理等四个方面对《细则》内容进行调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细则》共5章2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含四大方面:
1、施展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
2、加强内控管理;
3、细化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
4、加强自律管理。
在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方面,《细则》列出了详细的禁止行为“清单”,其中包含禁止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职员以各类信息泄露、让渡股票池维护管理权限和配合或接受他人指令从事交易活动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中基协修订基金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记者了解到,2020年3月中基协发布施行《细则》,为基金经营机构贯彻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职员廉洁从业规定》,督促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机构及其职员强化廉洁从业意识,坚守廉洁从业底线提供了规则依据。
近年来随着基金行业迅速发展,广大投资者殷切期待基金行业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缔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养强、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金融队伍”适逢其时。这时,基金行业廉洁从业管理尚存在一些不足,部分机构存在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施展不充分、廉洁从业管理重制度建设轻落实执行、营销制度和标准评估调整不及时、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理解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在加强督促落实的条件上,针对基金业务及业务相关活动中出现的廉洁风险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细则》具体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5章2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含四大方面:
首先,施展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充分施展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二是完善廉洁从业管理的监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廉洁从业风险和违规事项内部报告机制。
第贰,强化内控管理。一是明确人员管理方面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二是杜绝行贿行为和不规范财务行为,三是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四是新增加强内部信息保密要求。
第叁,细化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一是将基金投顾业务整体并入廉洁从业管理,二是强化投资研究交易环节的廉洁从业管理要求,三是在运营环节将基金清算并入廉洁从业管理,四是在业务相关活动中将绩效考核、风险管理等并入廉洁从业管理。
第四,强化自律管理。一是从严从重惩办行贿行为,二是规范自律管理和纪律处罚措施,三是完善违纪人员移送安排。
细化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列出禁止行为“清单”
记者了解到,此次《细则》修订还细化了主要业务环节廉洁从业要求。
例如,针对展基金募集、销售、投资顾问等业务,不得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或合格投资者要求的顾客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得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明显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或其它风险与收益明显不相配产品等交易...。
针对投资研究交易业务,则要求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或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不得编造、流传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它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不得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股票池维护管理权限;不得滥用交易佣金分配权利或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交易佣金向第叁方机构转移支付费用,向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期货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
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细则》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其职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基金经理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纵容基金经理非法、违反合同条款的表现,如违规划款、违规支付,协助客户进行超限投资,允许基金经理借用基金托管人名义增信等。
针对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不得在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收益的分配、产品清算等进程中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不得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外,由于基金投资顾问试点以来发展迅速,服务人群、服务资产规模日益增大,此次修订将基金投顾业务也整体并入廉洁从业管理;而为了应对实践中基金退出和产品清算环节存在的廉洁从业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运营环节也将基金清算并入廉洁从业管理。
除此之外,此次修订还从严从重惩办行贿行为,提出坚决惩办在开展基金业务或业务相关活动进程中存在行贿行为或以贿赂手段干扰基金相关工作的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职员。发现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职员违反《细则》,存在违规行为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或市场秩序,不配合协会检查、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性内容等情形的,中基协将依照自律规则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