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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规则迎修订 - 计收比例规模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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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进一步强化结算风险基金全流程管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本次《管理办法》修订涉及适应性调整计收范围、下调计收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有关规定、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优化使用程序、丰富管理措施及规定等方面。

  具体来看,本次调整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将风险基金计收范围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包含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根据各类业务相应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缴付比例实行不同化调整。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

  在风险基金规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很多于30亿元人民币,达到或超过上述规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已缴付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继续缴付。风险基金规模不足30亿元的,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缴付。新增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本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

  在投资管理及存放方面,《管理办法》完善风险基金投资管理方式,明确风险基金的钱财气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同时,明确风险基金应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银行存款银行,限定风险基金投资比例。

  另外,《管理办法》还落实国务院已对外公布的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使用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报批,更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及时报告。增加风险基金定期报告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情况报告;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预防风险;明确责任追究情形,补充细化了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责任追究等事宜;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制定风险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人民币,对于已缴付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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