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未成年人】花季少女被限制高消费,原因竟然是……

查看信息来源】   5-11 7:09:50  
未成年人】【监护人】【调解书】【高消费

  2024年的夏天,大一学生小赵攥着身份证站在高铁站售票厅,屏幕上“无法购买高铁票”的提示像一堵无形的墙,将她困在原地,被迫放弃与同学约定的暑假旅行。这个从小品学兼优的女孩,直到此刻才惊觉,自己竟在12岁时卷入一场民间贷款纠纷,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最近,这起由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办理的,针对监护人在民事调解中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监督案件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消,小赵的制约高消费令终于被解除。

  一纸调解书困住8年人生

  时间追溯至2016年,小赵的爸爸赵某某为经营公司周转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为了让债权人放心,他在补写借条时,私自加上了共同所有人老婆和当时未成年的女儿小赵的称号,并表示可以将名下一套房产当作担保。

  “当时不懂法,是朋友提的要求,说是把借款写上孩子名字,房子拍卖后能多一点清偿份额钱……”在闵行区检察院的询问室里,赵某某的声音里满是懊悔。可他没想到,后来自己因未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2016年,赵某某自愿与李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赵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而这份债务不仅让自己被强制执行,连女儿也被限制高消费。

  这份调解书让女儿的人生从此蒙上阴影。接到小赵的申诉后,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迅速展开调查并实地走访。在小赵一家所在的出租屋里,检察官看到了小赵保存的一摞法律文书:泛黄的调解书上,三个被告名字并列,而她的称号后面,是一串繁重的债务数字。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调解书中列小赵为共同被告时,既未通知其我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关键的是,赵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投资,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

  实质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

  在询问赵某某时,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细节:2009年购买的共有房产,是小赵未成年时由爸妈购入的,却因债务纠纷被屡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

  “这不是容易的民事纠纷,而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承办检察官指出,赵某某的表现不仅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决按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纪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更触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让未成年人背负与己无关的债务,违反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伦理。

  在案件讨论会上,检察官结合民法典展开深入解读:“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就像本案中,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爸爸私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是无权代理。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务必‘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而‘利益’绝不能等于于‘债权人的利益’或‘家庭整体利益’,务必是直接有助于未成年人我的事项,好比教育、医疗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调解书生效8年间,小赵遭遇的困境——被限制高消费,对其如今的学习生活及将来的就业都发生了严峻的不良影响,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延伸后果。“限制高消费看似针对财产权,实则造成了她的个人信息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其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检察官拿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法律要求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本案中小赵完全被蒙在鼓里,这是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漠视。”

  撤消债务认定

  经过审查,闵行区检察院认定本案监护人无权代理设定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消对小赵的债务认定。闵行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箐列席法院审委会,检法两院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该案的依法办理,撤消对小赵的债务认定。

  最近,该案件终于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消,由赵某某夫妇返还李某借款,解除对小赵的制约高消费令。再审判决书落槌那一刻,小赵紧紧攥着解除限高令的公告,泪水打湿了纸页。如今,她终于能坐上高铁,踏上异乡的求学之路。“当我们告知小赵这个决按时,她眼中一下子有了光。” 检察官回忆起那个场景。

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