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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挨打了能不能还手?从认定之变看司法进步
【查看信息来源】 5-21 13:01:00最近,一起“女子被打还击先被认定互殴后改判”的消息引发关注。据了解,2020年11月,山东淄博一家饭店内,老板张女士与醉酒顾客刘某发生冲突。刘某辱骂并挥拳殴打张女士,张女士在被打后拿起啤酒瓶还击,刘某头部受轻微伤。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殴打他人犯法行为成立,给予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张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判决均未改变。直到检察官发现刘某伤势或因撞上暖气片造成这一关键细节,2024年4月, 山东省 顶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张女士行为属于制止违法侵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治安处罚。
近年来,随着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赵宇案等典型案例和电影《第贰十条》的流传,正当防卫理念渐入人心,刑法第贰十条被真正激活,明确了“罪与非罪”界限。这时,民法典也写入了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正当防卫不用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治安案件领域,正当防卫的认定仍长期存在模糊地带,像张女士这样被打还手却被定性为互殴的情景其实不是个例。
面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普通人还手自保,究竟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困惑公众多年。本案虽然只是一起一般的治安处罚案件,通过司法接力,却回应了公众对于公平正义最质朴的期待。检察官发现刘某伤势或因撞上暖气片造成这一关键细节,但检察机关最终其实不是以刘某的伤形成原因存疑为由提出抗诉,而是以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的表现属于正当防卫提出抗诉。本案的再审改判,为张女士洗去了“违法者”标签,更在治安案件领域树起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界碑。
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安部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早就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在实际执法进程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充分贯彻,“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和“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执法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施暴者受伤的情景下,还手还击行为很轻易被定性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超过了必要限度。
苛求受害者在恐惧中保持“精准防卫”,无异于用法律绑架人性。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不能脱离实际苛求完美受害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受害者往往处于极度恐惧之中,要求其在瞬间做出完美理性判断,精确把握防卫力度,既不现实也不得人心。正如张女士在遭受刘某突然殴打时,拿起啤酒瓶还击是本能的自我保护,不应被轻易定性为违法。被打后,还手就是互殴,这种简单粗鲁的执法逻辑,将受害者的正当防卫权锁进了司法盲区。
治安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虽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却也关乎“正”与“不正”的界限。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针对个案的判决,更是对公众行为的一种指引。让规则更加清晰可预测,才能更好指导人们的表现,让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勇气也有底气进行合法还击,保护自身权益。值得欣慰的是,将于今年6月继续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新增正当防卫条款。这势必推动执法部门积极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避免简单化的互殴认定,弘扬社会正气。
期待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对典型案例的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能够真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不同领域的广泛适用,让“法不向不法让步”真正从司法理念转化为生活常识。
特约评论员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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