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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券商分类评级制度时隔5年再优化 - 净资产收益率加分力度提升
【查看信息来源】 6-20 21:28:28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时隔5年再迎优化。
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增进证券公司功能施展导向。支持中小机构不同化发展、特色化经营,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整体来看,本次修订重点更改完善了四方面内容:一是完善评价框架;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四是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记者了解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机构监管的条件性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十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订。
“虽然《规定》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并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施展了关键作用,但由于距离前次修订已近5年,有必要予以更改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称。
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
加分方面,本次修订中,《规定》通过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不同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首先,考量到现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大部分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因此《规定》第十三条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其次,《规定》适当扩大了加分覆盖面。《规定》第十三条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天赋探索不同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再次,《规定》第十三条增设了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人的能力和水平。
对存在重大非法的企业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
扣罚方面,本次修订中,《规定》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规定》有关公司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规定》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非法的企业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理、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准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二是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规定》第十条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罚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规定》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理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它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通过以上更改,有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理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非法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助于增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施展的整体情况。
完善评价框架,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这时,本次修订还突出增进证券公司功能施展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一是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施展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规定》第壹条,明确监管导向。
二是《规定》第贰条、第八条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施展状况”,第七条明确功能施展情况主要包含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同时,在业务加分指标和专项监管工作方面突出功能施展,并在《规定》第十六条授权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施展情况”专项评价。
另外,本次修订在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基础上,明确了三方面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是《规定》第十二条新增对涉嫌非法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犯罪行为、消除损害后果,节约监管资源。
二是《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企业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积极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
三是结合当前行业实际情况,《规定》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资管业务风险管控等项目的扣分标准进行优化,引导督促证券公司针对性加强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