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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实体经济】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 - 引导券商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查看信息来源】   6-21 1:05:22  

  ◎记者汤立斌

  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20日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下称《规定》)公开征求建议。《规定》突出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通过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不同化发展;同时,强调“打大打恶”导向,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并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增进证券公司功能施展、提升专业能力

  证券公司在增进投融资良性循环,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施展重要功能作用,此次《规定》修订重点突出了增进证券公司功能施展、提升专业能力。

  《规定》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施展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规定》第壹条,明确监管导向,并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施展状况”,突出督促证券公司端正经营宗旨、施展功能作用、提高专业能力的鲜明导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

  同时,为更好评价证券公司“功能施展情况”,《规定》新增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施展情况”专项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

  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制定“功能施展”专项评价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行业开展试评价,目前考核标准聚焦证券公司开展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成效,督促证券公司因地制宜落实好“五篇大文章”的战略布局,这也与前期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导向一致。

  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功能施展”专项评价今年属于“稳起步”,后续专项评价内容将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引导证券公司功能施展的需求适时调整、不断完善。

  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不同化发展

  在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方面,《规定》突出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不同化发展。

  一方面,《规定》适当优化整合规模性指标,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最高加分由1分提高至2分,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另一方面,《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范围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天赋探索不同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同时,为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特色化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

  强化综合惩戒,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面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要求,加大对违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责任问责力度。《规定》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级手段,坚持整体实质研判,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级。此次修订将下调评级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存在重大非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了相关手段的可用性。

  二是引导充分有效运用行政处理、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等多种监管手段。本次修订适当提高了“资格罚”纪律处罚扣分分值,进一步强化“资格罚”自律管理手段的制度震慑,同时适当优化了行政处理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它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三是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记者了解到,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非法行为被立案侦查且事实情节清晰的,根据《规定》应当至少扣1.5分。此次修订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根据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可是以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为前提条件。这一规定有益于引导证券公司自愿及时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降低投资者维护权益成本、缩短维护权益周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外,《规定》在总结既往分类评价经验的条件上,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等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落实穿透式监管,补充对证券公司股东行为监管的扣分标准;结合监管实际,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资管业务风险管控等项目的扣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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