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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华】平台、低空、海商、渔业-四大经济- 法律修改将有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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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拟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商法、渔业法、民用航空法等草案。

  6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讲话人记者会,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事关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海商经济、渔业经济,一系列法律规定将有大变化。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讲话人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更改:

  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更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

  二是更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有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

  三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四是对于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和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

  五是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六是着重解决大型公司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高行政处理机关层级。

  随着 数字经济 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比较突出,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方面有何具体措施?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迅速,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2017年更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增加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本次修法针对网络领域竞争新情况新特点,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

  黄海华介绍,一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平台“内卷式”竞争,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三是规定经营者私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它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五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它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增进低空经济发展

  2025年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壹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讲话人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更改:

  一是充实增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尤其是增进民用航空制造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内容。

  二是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民用航空相关规章。

  三是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相关内容。

  四是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旅客权益保护。

  五是,在承运人赔偿责任方面,做好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衔接。

  六是,根据长时间以来的实践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切实需求,增加开放航权的规定。

  近年来,C919等国产 大飞机 制造、运行取得重大成就,同时低空经济在部分城市的发展方兴未已。但我国飞机制造业、航空器适航审定、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短板。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是否会作出针对性更改完善?

  黄海华介绍,民用航空法颁发三十年来,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各方面建议,更改民用航空法,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用航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实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的举措。

  根据我国民航业发展实际和有关方面建议,民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发展增进”一章,并对有关条款作了完善:

  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增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

  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强化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

  三是增加规定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等内容。

  四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增进低空经济发展。

  五是增加增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和表彰、奖励等内容。上述这些更改,将有助于我国民用航空事业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安全有序发展。

  当前,民航企业的机票销售格式条款、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置服务等许多问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和讨论,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对于旅客权益保护中存在的这些具体问题有没有针对性规定?

  黄海华介绍,这个问题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本次修法进程中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专设了“旅客权益保护”一节,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还对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进一步更改完善:

  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务品质的要求。

  二是,在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含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伺机、行李运输”,进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是,将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为旅客做好“餐饮”安排更改为“食宿”安排。

  黄海华说,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需遵循的准则、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和解释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对航班延误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管理等也有明确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适应我国海商实践发展变化

  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壹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讲话人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更改完善:

  一是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二是做好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将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由“二年”更改为“一年”;进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等。

  三是与时俱进完善有关制度。好比,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更改完善托运人的范畴;根据详细情况将“运输单证”更改为“提单”;删去内河船舶与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船东互保组织的规定等。

  国际航运市场不断变化,新的航运技术不断发展,海商法修订工作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中更好地体现我国利益和主张?

  黄海华介绍,海商法修订草案积极适应我国海商实践发展变化,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着力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维护我国航运和贸易发展利益。

  一是将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并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增强航运和贸易发展。

  二是满足新形势下航运和贸易发展需要,在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海难救助、海上保险等方面适当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加大对旅客权益保护力度,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

  三是参考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五是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明确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有关规定。

  扶持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渔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壹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讲话人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更改:

  一是增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二是增加有关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方面的规定。

  三是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加大全链条监管力度,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明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

  五是明确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手工收集的形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同时明确禁止违规垂钓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六是增加有关加强渔港建设、维护和服务方面的规定。

  七是完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

  八是将渔具准用目录管理调整为禁用目录管理,同时规定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九是完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没收船舶的适用情形,明确相关犯罪行为的罚款幅度。

  关于涉渔“三无”船舶的治理,除规定禁止从事捕捞活动和处罚措施外,在解决渔民生计问题和引导转产转业方面,是否有进一步配套措施和规定?

  黄海华介绍,为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近年来我国在部分海区、湖泊、河流制定并实施了减船转产和禁渔区、禁渔期等制度,部分渔民因此退出捕捞作业,上岸生发生活。为解决转产转业渔民的生计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扶持安置政策,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条件上,为了更好地保障转产转业渔民的合法权益,渔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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