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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监管公开私募乱象,违规手法五花八门

查看信息来源】   6-25 20:25:40  

  今年以来,监管职能部门对私募违规行为频繁“亮剑”,行业存在的种种乱象随之浮出水面。

  在深圳证监局日前发布的最新一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中,部分私募机构主业存在不足,“副业”反倒花样百出,包含充任伪金交所及债券发行的“掮客”、倒手摘牌公司股权等,还有部分私募则沦为利益输送、非法募资的通道。

  黑崎资本首席战略官陈兴文对第壹财经表示,私募行业乱象频生,背后的问题复杂多样,究其原因则包含民间资本在利益驱动下违规逐利、私募行业本身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造成监管难以全面覆盖等。

  陈兴文认为,应从法律法规、监管手段和力度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完善私募机构监管,防范犯法行为发生。同时平衡监管的严格性与行业发展的灵活性非常重要,既要避免违法犯罪表现,又不能过度限制私募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以增进私募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充任多种业务“掮客”

  根据深圳证监局的情景通报,部分私募基金经理偏离主责主业,通过开展各类“副业”来牟利,包含充任伪金交所、债券发行人、企业融资等业务的“掮客”。

  好比,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再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进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它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还有部分私募管理人通过倒手投资标的企业的股权获取利益。好比,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企业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叁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而该管理人从中获取利益20余万元。

  另外,部分私募机构还通过自媒体卖课、向证券及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等“副业”营利。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沦为利益输送、非法募资“通道”

  除了开展与主业无关的业务,还有部分私募机构则利用在管基金、机构资质进行利益输送、非法募资等犯法行为。

  好比,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酬劳。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再如,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建立的私募基金,以明显低于第叁方估值的价钱,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建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时间内又以高于第叁方估值的价钱买回。

  更有甚者,通过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公司公开募集资金、出借或出卖管理人资质为非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最终沦为非法募资的“通道”。

  据深圳证监局通报,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公司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募资犯罪。

  另外,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募资犯罪活动。

  违规乱象何解?

  近年来,私募违规行为频现,成为监管职能部门查处的关键。今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相关责任人表示,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三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已经有16件提起公诉。

  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截至6月25日,年内证监系统对私募及相关职员开出的罚单超过240份,中基协开出的纪律处罚书超过200份。其中,深圳前海锦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信至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许多家私募机构均因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被监管出具警示函或责令改正。

  在陈兴文看来,私募行业隐藏着巨大的收益空间,小私募为了生存,在不能公开广告的情景下,采取各种隐蔽手段来获取利益。这些手段包含通过“借通道”“代持股份”等非法操作,为他人背书以赚取费用。这种现象在行业内屡见不鲜,且由于小私募规模小、灵活性高,监管难度较大,使得这些非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其次,私募行业的内在属性也是乱象频生的原因。私募行业本身具有相应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业务模式多样,产品结构复杂,使得监管难以全面覆盖。同时,行业竞争激烈,为了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部分私募机构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以获取更高的 利润。这种疯狂无序发展的天赋,加上民间资本的逐利性,使得私募行业乱象丛生。”陈兴文表示。

  “监管难以深入是一个重要问题。”基金协会等监管机构由于人力、物力的制约,很难对每一个私募机构进行深入的实地调研和详细审查。监管的执行往往依赖于机构的自我申报和有限的外部反馈,缺乏对私募机构日常运作的实时监测和深入了解。这种信息不同步使得监管难以发现隐藏的违规行为,造成监管的细致度和有效性大打折扣。

  为了避免私募行业成为违法犯罪的通道,陈兴文认为,首先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明确私募行业的合规要求,细化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犯罪成本,从而对潜在的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同时,监管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 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建立全面的私募监管信息系统,实时监测私募机构的钱财流向和交易行为,实现对行业的动态监管。另外,还应加强行业自律,充分施展私募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严格的行业自律准则,开展合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陈兴文还称,平衡监管的严格性与行业发展的灵活性非常重要,既要避免违法犯罪表现,又不能过度限制私募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以增进私募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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