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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仁科技】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收警示函 - 和仁科技信披工作三年已两次违规
【查看信息来源】 7-14 20:06:33
募集资金使用是监管严管的领域,而最近, 和仁科技 就因违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且未及时披露,公司及老总赵晨晖等3名高管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每经资本眼专栏记者发现, 和仁科技 此次违规事件其实不是孤例,该公司2023年曾因未及时预告年度亏损被深交所通报批判。业内人士指出,警示函虽非行政处理,但将影响公司再融资、并购等关键事项,高管职业声誉亦受冲击。
违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受处罚,3名高管负主要责任
7月8日, 和仁科技 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有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据该警示函,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和仁科技 于2024年5月23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合计金额40,091.44万元人民币,超出前期董事会审议的2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限额。
更严峻的是,公司既未就此次超限操作及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5年4月22日,即违规操作发生近11个月后,公司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予以披露。
每经资本眼专栏记者梳理发现, 和仁科技 此次行为构成多重违规:
首先是资金使用违规,公司突破董事会授权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察管理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关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其次是审议程序违规,对于超限的重大资金操作,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叁是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该重要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的及时披露义务。
警示函指出,赵晨晖作为公司老总兼总经理、章逸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双双作为公司财务责任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三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 和仁科技 及相关三位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要求公司和有关人员深刻反思,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并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到警示函或将影响诸多事项,信息披露工作存“前科”
那么, 和仁科技 及其3名高管收到警示函,这会对其发生啥样的影响?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警示函虽不属于行政处理,但已构成监管“黄牌”,影响是多方面的。记入诚信档案意味着 和仁科技 及三位责任人在再融资、并购重组、 股权激励 等重大事项中将被重点问询,监管职能部门和交易所可能要求其补充披露或延长审核期限,如后续再出现信息披露瑕疵,极易触发从重处罚。另外,对于高管个人而言,未来任职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参与资本市场业务时,该不良记录对其职业声誉和执业空间均会发生深远的影响。
其实, 和仁科技 此次的募集资金违规事件其实不是孤立个案。每经资本眼专栏记者发现,回溯该公司的监察管理记录,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经有违规“前科”。
如2023年,因为2022年度净收入亏超8330万元未及时预告, 和仁科技 及3名责任人被深交所通报批判。2023年4月27日, 和仁科技 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 和仁科技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为亏损8330.64万元。 和仁科技 却没有依规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0天内(即2023年1月内)进行预告。
对于 和仁科技 三年内两次收到涉及信息披露的监察管理措施的情景,一名业内人士向每经资本眼专栏记者表示,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桥梁,其质量直接关联到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和仁科技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两次违规,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也反映出公司治理层对市场规则缺乏充分的敬畏之心。
公开资料显示, 和仁科技 主要业务为医疗机构临床医疗信息系统及数字化场景应用全面的研发销售、实施集成、服务支持与提供解决方案。 和仁科技 2025年一季度财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7840万元人民币,同比下滑13.99%;归母净收入为-384.41万元人民币,亏损较上年同期扩大332.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