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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康龙化成仍未就生产安全事故发公告 律师 - 死亡两人的事故不用强制披露,但也需综合判断

查看信息来源】   9-21 16:42:42  
康龙化成】【隔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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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披露了知名 CRO (医药研发外包)企业 康龙化成 (300759.SZ,股票价格35.01元,市值622.55亿元)的一起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并发布了27页的《经开区“6·3”亡人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报告》显示,这起事故发生于今年6月3日,造成两名放大实验室生产操作员郭某、井某学缺氧窒息去世。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名员工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9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到 康龙化成 方面,对方未作回应。直到今天,公司未针对上述事故发布公告,有律师对记者说,去世两人的事故不属于上市公司务必强制披露的重大安全事故,不过,这其实不意味着上市公司无需披露该事故和该事故对公司的影响。

  《经开区“6·3”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图片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方网站事故悲剧发生在一类 创新药 最后一步的析晶实验

  作为国内头部 CRO 公司, 康龙化成 为国内外制药公司提供全流程的研发生产服务。本次事故悲剧,发生在一类 创新药 ——DP818最后一步的析晶实验。

  根据《报告》,该实验手册一共248步操作,事故发生步骤为第193步,操作指令为:控制反应釜B温度于20±5℃,保温搅拌至少8小时,每2±0.5h记录一次反应釜温度,操作员在为第194步抽滤实验进行准备时出的事。

  《报告》推断,6月2日19时,郭某、井某学负责夜班实验生产操作工作,需要每2小时前往纯化间1进行反应釜温度记录,并将抽滤罐、母液接收罐等装置安置完毕,为当天夜晚后续的抽滤实验进行准备。

  当天夜晚22时许,二人对柔性隔离器内的抽滤罐进行滤布安置,安置完后返回二层休息室。晚24时,因研究员刘某京告知二人搅拌保温要继续进行,持续过夜,并每2小时记录温度,郭某、井某学停止了柔性隔离器等安置工作。

  6月3日凌晨5时30分许,刘某京告知郭某,白班前准备好柔性隔离器等装置的安置工作,做好抽滤前的准备工作。

  上午5点47分,井某学、郭某共同进入纯化间1开始作业。井某学、郭某将柔性隔离器等设备安置完后,其中一人打开北侧氮气阀1开关向柔性隔离器内通入氮气稳定洁净环境,同时进行了抽滤器密封性实验,当抽滤器压力表出现掉压状态时,确定抽滤器密封性有问题。

  随后,其中一人关闭氮气阀1,将柔性隔离器四周密封胶带打开释放氮气,释放过程没有使用氧含量检测仪进行测试。氮气释放后,两人进入柔性隔离器对抽滤器进行检查,蹲下使用剪刀对抽滤器螺口进行重新紧固。随后两人因缺氧造成身体不受控制,后仰躺在隔离器内部。

  7点50分左右,放大实验室白班生产操作员刘某伟进入员工休息室后,未发现需要交接班的郭某、井某学,于是前往纯化间查看,发现他们已倒地不起,井某学脸色发白,郭某嘴唇发紫。他随即将两人头部挪出柔性隔离器后用走廊电话呼救。后两人经医治无效去世。

  律师:是否发公告不仅要看事故是否重大,还需要综合判断

  调查组认定,操作员未按《柔性隔离器使用和清洁》规定,未通过隔离器手套操作而直接进入内部,是事故直接起因。 康龙化成 则存在多重管理漏洞,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双重预防机制失效、安全检查缺失、员工安全培训不足,造成操作员缺乏必要安全知识。

  依据调查结果,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楼小强因负领导责任,被建议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其2024年税前薪酬达191.33万元)。公司中国区生产副总裁张某良、分管安全生产副总裁王某辉等9名管理人员,将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

  另外, 康龙化成 将面临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024年, 康龙化成 实现营业收入为122.76亿元人民币,归母净收入为17.93亿元人民币,如果根据最高罚款金额100万元计算,其在公司收入和归母净收入中的占比也较小。

  在这种情景下,公司是否有义务及时披露?记者查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现其第叁章第22条写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当前的状态和可能引发的影响”,但重大事件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安全事故相关内容。

  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被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造成3人以下去世的为一般事故。9月21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去世两人的事故不属于上市公司务必强制披露的重大安全事故。

  不过,王智斌也表示,这其实不意味着上市公司无需披露该事故和该事故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需要披露,不仅决定于该事故本身是否重大,还需结合该事故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生产经营、声誉及股票价格可能引发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上市公司因该事故面临停产、重大赔偿、引发重大诉讼或监管调查等,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仍有义务披露相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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