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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深交所向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发出监管函

查看信息来源】   8-13 1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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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13日,深交所向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发出监管函: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2025年5月16日,你们对 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由25.74%减少至24.95%,触及5%整数倍;对于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你们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6月10日才披露。另外,你们向 聚光科技 提供的《告知函》等材料,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并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计算范围,造成 聚光科技 2024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们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和第5.3.5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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