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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严重财务造假!这家企业 - 或被强制退市
【查看信息来源】 9-12 19:01: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12日消息,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ST东通( 东方通 )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
经查,*ST东通连续四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2.29亿元人民币,对7名责任人合计罚款4400万元人民币,对实际控制人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
*ST东通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东方通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 东方通 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 东方通 全资子公司。
2019年至2022年, 东方通 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造成 东方通 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 东方通 屡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 东方通 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 东方通 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东方通 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东方通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的信息披露犯法行为。 东方通 在其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一条第壹款所述的欺诈发行犯法行为。
*ST东通拟被罚2.29亿元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 东方通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犯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
对北京 东方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亿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 东方通 实际控制人、老总、总经理,泰策科技当时担任董事,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9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700万元的罚款;
东方通 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泰策科技当时担任董事徐少璞,是 东方通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
李忱在 东方通 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老总、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是 东方通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老总、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是 东方通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东方通 当时担任监事齐红,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是 东方通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李宁在 东方通 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是 东方通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陈忠国在 东方通 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是 东方通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另外,黄永军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黄永军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