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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拟加强 - 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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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张千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月19日对外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拟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等作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对不达标的企业将采取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2018年以来,我国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行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均发生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提出新要求。

  与《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相比,征求建议稿进行了制度整合,健全组织架构,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明的确施长周期考核评价。

  同时,优化指标计算口径。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危险对冲作用并入久期计算,对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年到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

  另外,征求建议稿完善了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专项压力测试、扩大检查范围、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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