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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薪酬重大改革征求意见 - 业绩不达标可能降薪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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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基金经理薪酬改革重磅文件落地。

  财联社记者获悉,《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建议稿)》已经下发。该《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基金行业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公募基金行业发展进入高质量转型阶段的重要制度安排,《指引》从薪酬结构、绩效考核、支付机制、问责制度等多个维度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提出“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规则,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和刚性约束,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员工激励与基金长期业绩深度绑定。

  梳理后,《指引》重点如下:

  一是强化业绩考核,盈利比等指标,多处实现挂钩。整体定量考核中,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其中,高管层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很多于50%。基金经理等不同化考核,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很多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照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对负责销售的顶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很多于50%。

  二是基金公司老总、高管等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应很多于30%购买本公司基金;基金经理不能少于40%。

  绩效递延支付跟投比例同步有了新要求,尤其是跟投比例,有了提升。

  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很多于三年,老总、顶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分支机构责任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很多于40%。在持基跟投上,顶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应当将很多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很多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我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三是业绩差基金经理要降薪,过去三年跑输业绩比较基准10%且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降薪30%。

  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明显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与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主要变化如下:

  四是基金公司可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

  监管明确基金公司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助和中长期激励四部分组成,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中长期激励,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监管要求,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比例,避免因薪酬结构不得人心引发风险隐患或业务激进行为。

  五是建立薪酬问责机制,包含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六是在养老保障上,鼓励基金公司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员工参加个人 养老金 制度,实现薪酬机制与养老保险制度有机结合。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资产总规模达36.74万亿元人民币,服务投资者超7亿人次,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在薪酬激励方面存在短时间化、过度向高管倾斜、风险责任不相配等诸多问题,个别机构甚至出现因追逐短时间排名而忽视风险管理的现象,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业绩考核,三年以上指标不得低于80%

  纵览《指引》征求建议稿全文,处处强调业绩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在考核指标构成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形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整体定量考核中,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高管考核偏重上,基金管理公司对顶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很多于50%。

  对基金管理公司对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根据产品类型、职责范围、履职实际设置不同化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一是对负责主动权益投资的顶级管理人员及投资人员,应当以基金产品业绩考核为主。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很多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照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

  二是对负责指数投资的顶级管理人员及投资人员,应当强化跟踪偏离、投资专业能力建设的考核。

  三是对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的顶级管理人员及投资人员,应当强化信用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的考核。

  四是对负责销售的顶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很多于50%。

  六是对督察长及合规管理人员考核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对管理多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对其管理基金的业绩等指标进行加权计算,基金经理管理不满一年的公募基金不并入考核范围。

  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比例上升

  《指引》对薪酬的支付环节设置了多维度约束,确保激励与风险、长期业绩相匹配。

  绩效递延支付上要求有二:

  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标准、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比例应当与基金投资收益、薪酬水平、业务开展、风险变化等情况相匹配,递延支付期限很多于三年。

  二是老总、顶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分支机构责任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很多于40%。

  新规强制绩效薪酬购买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顶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我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顶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应当将很多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很多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我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这一要求较2022年《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要求,高管、主要部门责任人与基金经理的跟投要求均有提升。

  业绩不好要降薪,过去三年跑输业绩比较基准10%且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降薪30%

  此次《指引》中把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照、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具体来看,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

  明显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薪酬结构强调总额联动、长期激励与内部分配公平

  《指引》征求建议稿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薪酬总额预算管理,鼓励适当延长管理周期,周期内薪酬总额变动应与基金投资收益、公司效益联动。

  在薪酬构成上,应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助和中长期激励四部分,其中,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中长期激励包含股权性质的激励和现金激励等。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中长期激励,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监管要求,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比例,避免因薪酬结构不得人心引发风险隐患或业务激进行为。

  另外,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倾斜力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审慎控制中顶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中顶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问责机制适用于离职人员,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

  在薪酬问责机制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含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约中明确,有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发生非法行为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或出现其它不符合支付要求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制度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包含减少、停止支付薪酬未支付部分,要求退还前述情形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实施中长期激励等。值得注意的是,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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