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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罚没近1700万!事涉6年前的项目 - 第一创业遭立案结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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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涉6年前的项目。

  被调查1个月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第壹创业全资子公司第壹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 创投 行”)的立案侦查已经有结果。

  12月7日,第壹创业公告称,因一 创投 行涉嫌在鸿达 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鸿达兴业 ”)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拟对一 创投 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没合计1698.11万元;同时拟对两名保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据了解,公司及有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自去年以来,多家券商投行因持续督导不到位而被罚,甚至有机构因此被罚暂停保荐业务半年。对券商投行而言,上述一系列处罚表明,持续督导工作不再是“走过场”,而成为监管紧盯的关键环节。

  公司回应以案为鉴

  12月7日,第壹创业发布公告,称在12月5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这距离公司10月29日被立案侦查仅过去37天。

  江苏证监局表示,一 创投 行涉嫌在 鸿达兴业 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含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造成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江苏证监局认为,一 创投 行作为 鸿达兴业 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

  而保荐代表人范某源、宋某作为一 创投 行上述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难辞其咎。

  对此,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一 创投 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3万元人民币,并处以1273.58万元罚款;对上述2名保荐代表人宋某、范某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第壹创业表示,公司已督促一 创投 行切实以案为鉴,一 创投 行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整改到位,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第壹创业还谈到,目前公司和一 创投 行的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一 创投 行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鸿达兴业 系”变卖资产进行时

  上述 鸿达兴业 早在去年3月因触发“面值退市”情形而退市,其股票及可转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简称分别为“R鸿达1”与“鸿达退债”。

  其中,鸿达退债在2024年6月宣布违约,受到市场关注。一 创投 行作为鸿达退债的受托管理人,已经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向 鸿达兴业 采取法律行动。

  今年6月,江苏证监局曾对 鸿达兴业 进行处罚,指出其存在三项违法事实:一是私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二是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三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 鸿达兴业 经营陷入水火倒悬之中,其多家子公司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而控股股东 鸿达兴业 集团有限公司也因行业低迷、偿债压力大,于2024年被法院裁定破产。

  值得强调的是,该集团旗下另一企业——广东兴业 国际实业 有限公司,近期因重整投资权益被拍卖而受到关注。主要因为该公司主要资产正是广州的地标建筑——广州圆大厦。该建筑通体金色,形似铜币,其建筑审美风格及大厦名称的粤语发音,长时间以来备受当地人争议。

图源:淘宝司法拍卖网站竞买公告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上述广东兴业 国际实业 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权益拍卖项目于11月14日进行第壹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在11月28日进行第贰次拍卖,结果依旧流拍。就在12月5日,这一拍卖项目再度“上架”,此次起拍价较第壹次拍卖时的13.60亿元有所下调,降至10.8亿元人民币。据了解,本次拍卖将于12月13日正式开启。

  持续督导成处罚高发区

  近年来,“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已成为券商投行罚单中的高频情形。监管职能部门一系列处罚向业内敲响警钟,上市后的持续督导绝非“走过场”,需要履行实质核查。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直到今天, 华西证券 、华英证券、 中信证券 、东莞证券、华泰联合、 中原证券东北证券中信建投 等因投行项目持续督导业务未能勤勉尽责而被处罚。

  去年年底,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投行人士处求证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向证券公司就《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征求建议。这主要因为,在协会看来,在实际执业进程中,部分保荐机构仍存在“重发行保荐、轻持续督导”的倾向,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支援力度不够,在持续督导中流于形式、未能勤勉尽责。

  彼时起草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制定较为健全的保荐业务持续督导执业规范;二是针对可转债股债双性特点,明晰可转债项目的股性持续督导与债性受托管理工作要求,解决保荐人可转债持续督导执业“困惑”问题;三是形成统一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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