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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存在三大问题,国浩律所被出具警示函,涉慧翰股份IPO

查看信息来源】   12-10 19: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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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福建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进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内核程序执行不到位,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7)》)第贰十三条的规定。

  二、核检验证程序不规范

  一是现场检验笔录未经被调查的自然人或单位责任人签名,部分笔录律师未签名。二是部分网络查询未制作查询笔录。三是未就部分回函不一样事项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四是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金额较大其它应付款及部分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有关资格或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的检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贰十条、第贰十六条第壹款、第贰十七条第壹款、第贰十八条的要求,和《管理办法(2007)》第叁条、第十二条第壹款、第十四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壹款、第十五条的要求。

  三、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

  一是未保存部分函证客户、供货商邮件回执,部分工作底稿无落款日期,大部分工作底稿未注明来源。二是未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大部分工作底稿无经办律师签名、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福建证监局要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强化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法律执业质量和业务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翰股份”)2024年9月11日登陆深交所创业板,证券代码为301600。公司主要从事 车联网 智能终端、 物联网 智能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

  2025年前三季度,慧翰股份营业收入为6.7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7.85%;归母净收入为1.3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75%;扣非净收入为1.2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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