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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信披漏洞凸显内控短板,四年未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 浙文互联及多名核心高管遭监管警示

查看信息来源】   12-31 19: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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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晚间, 浙文互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文互联 ”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参股公司北京 浙文互联 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连同当时担任老总唐颖等四名相关责任人,因未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相关情况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2021至2024年期间, 浙文互联 连续四年向餐饮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日常运营,且未在2021至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表示已高度重视并将严肃整改,此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正常经营。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 浙文互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浙文互联 餐饮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 浙文互联 与参股公司北京 浙文互联 餐饮有限公司为关联方。经查,2021—2024年, 浙文互联 分别向餐饮公司提供借款160.32万元、336.63万元、219.04万元和48.50万元人民币,用于餐饮公司设备采购、租赁场所和支付职工薪水等日常开办费用,参股公司的其它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公司在2021—2023年年报中均未将上述借款披露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浙文互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察管理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餐饮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察管理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第叁条的规定。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唐颖、当时担任总经理张磊、财务总监郑慧美、董秘王颖轶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察管理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第贰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 浙文互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浙文互联 餐饮有限公司、唐颖、张磊、郑慧美、王颖轶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表示,公司及有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反思、汲取教训,严肃整改,切实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察管理要求》《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增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浙文互联 业务涉及汽车营销、精准营销、直播电商与 跨境电商 、出海业务、智算业务、智慧内容生态、数字文化创新等多个领域。

  业绩方面,10月30日, 浙文互联 发布2025年三季报。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56.0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12%;归母净收入为1.2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9.68%;扣非归母净收入为1869.48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78.62%;基本每股收益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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