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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宝】官司输了,权益赢了!上海凯宝-优欣定胶囊-项目诉讼二审败诉,法院确认其享有15.79%项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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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4月16日晚间, 上海凯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凯宝 ”或“公司”)发布关于优欣定项目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就“优欣定胶囊”项目权益起诉无锡中惠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中惠”)及第叁人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瑞达”),一审、二审均败诉,但法院明确认定 上海凯宝 享有该项目15.79%权益,各方对此无异议。公司认为合作方单方转让项目造成权益落地困难,已声明未经其同意的后续处置行为无效,并将继续通过协商及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公告披露,2015年1月公司与无锡中惠签订《“优欣定胶囊”合作开发协议书》,共同对“优欣定胶囊”进行后续研究开发并分享其有关权益(以下简称“优欣定”项目)。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支付首期1,500万元款项后享有优欣定项目15.79%权益,之后因双方就新增的研发费用承担未达成一致,基于此,公司未支付二期及后续款项。

  无锡中惠在未按协议约定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的情景下,将优欣定项目权益以实物出资方式转让给怡瑞达。因与无锡中惠关于优欣定项目公司应享有的权益及后续处理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5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在优欣定项目应享有的相应权益。

  公司诉讼请求确认《优欣定胶囊合作开发协议书》有效, 上海凯宝 享有协议约定的优欣定项目的15.79%权益;确认 上海凯宝 与第叁人怡瑞达共同享有优欣定项目权益,其中 上海凯宝 享有15.79%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该合同的有效及原告享有协议约定的优欣定项目的15.79%权益均不存在争议,第叁人怡瑞达对原告享有《优欣定胶囊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的优欣定项目的15.79%权益亦没有异议;要求确认原告与第叁人共同享有优欣定项目权益不具有诉的利益,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公告称,一审判决虽明确了公司享有的15.79%项目权益无争议,但未解决无锡中惠单方处置项目引发的权益模糊问题。公司仍认为,无锡中惠在未按协议约定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的情景下转让该项目,与双方合作协议的合作安排不符,造成项目转让后的权利归属状态不清晰,影响公司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

  公司为妥善解决该权益模糊问题、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前及诉讼中屡次与无锡中惠沟通商量,但双方始终未能就权益实现方案达成一致。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上诉。

  公司二审诉讼请求撤消(2025)沪0120民初1243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 上海凯宝 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凯宝 表示,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显示,公司享有协议约定的优欣定项目的15.79%权益,无锡中惠与第叁人怡瑞达对此均不持异议,确定了公司在优欣定项目中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始终认为,无锡中惠在未与 上海凯宝 协商一致的情景下,将优欣定项目整体转让给怡瑞达,该操作有悖于双方《合作协议书》约定,且造成项目转让后的权利归属状态不清晰,公司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落地。 上海凯宝 在此声明:任何未经 上海凯宝 书面同意的优欣定项目转让、质押、授权、收益转移等,均对 上海凯宝 无效,不影响 上海凯宝 在优欣定项目上的权益,第叁方受让该项目须书面征询 上海凯宝 意见。 上海凯宝 将会持续通过友好协商、司法程序等多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和投资者利益。

   上海凯宝 称,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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