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退市公司】一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1.69亿元
【查看信息来源】 4-20 6:38:00
退市不免责!监管“长牙带刺”,对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非法问题一追到底,这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领罚1.69亿元人民币。
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因存在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欺诈发行等犯法行为,已退市高鸿股份(即“高鸿3”)被出具行政处理,公司合计被罚金额1.35亿元人民币,10名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3375万元人民币,罚款总额高达1.69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行政处理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隔半年再度向配合做假的第叁方出手,高鸿股份也成为继越博动力后,监管职能部门对配合做假第叁方同步处罚的第贰个典型案例。
另外,告别资本市场9个月后,深交所向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恒立退,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罚,包含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在内的多名高管被公开谴责。
去年以来,监管职能部门持续关注恒立实业自身多项财务“污点”,公司分别因未披露年报、年报虚假记载等先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两次立案侦查,并遭行政处理。受访人士认为,这彰显出监管职能部门对资本市场非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进一步明确了退市绝非“免责牌”的导向,“一退了之”的时代已然终结。
高鸿股份涉及两项重大违法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明,高鸿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21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2018年和2020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2022年和2023年,高鸿股份、高鸿数据、高鸿鼎恒、高鸿鼎远等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
基于以上虚假贸易业务,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2.86亿元、56.34亿元、24.83亿元、18.05亿元、7.35亿元、3.94亿元人民币,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34%、28.27%、26.97%、24.67%、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2.73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1,282.80万元、2,190.52万元、1,542.38万元、894.46万元、370.74万元、788.21万元人民币,占各期披露利润绝对值的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二是,高鸿股份存在欺诈发行。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高鸿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人民币。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悉数领罚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亿元的罚款。
这时,相关责任人也难逃追究责任。
在涉案期间,付景林任高鸿股份老总、总经理等职务,丁明锋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二人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上述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秉蛟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董事、南京庆亚法定代表人,段茂忠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张新中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刘红云任高鸿股份董事、监事,侯玉成任高鸿股份监事,姚印杰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责任人等职务,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是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高岭作为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其犯法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其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犯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的罚款;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其中,付景林、江庆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丁明锋违法事情严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江庆作为配合财务做假的第叁方受罚,距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次出手处罚配合做假第叁方仅过去半年。2025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配合越博动力实施财务做假的于懿、贺靖,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
4月17日晚间,高鸿股份发布公告称,本次处罚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艰难的格局,并将对公司财务有不良影响。
2025年11月,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面值退市”,深交所决定终止高鸿股份股票上市。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转入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代码为“高鸿3”。
恒立实业多名“关键少数”被公开谴责
告别资本市场9个月后,深交所向恒立实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罚,包含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在内的多名高管被公开谴责。经深交所查明,恒立实业为了扩大收入规模,以全资子公司恒胜互通为平台,协调供货商及客户,通过虚构交易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乙二醇贸易业务。
2020年至2023上半年,公司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7亿元、1.81亿元、1.36亿元、5119.12万元人民币,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率分别为74.24%、52.27%、55.08%、47.77%;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20亿元、1.75亿元、1.32亿元、4941.15万元人民币,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比率分别为77.53%、53.9%、55.45%、50.43%。以上行为造成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对恒立实业当时担任老总马伟进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对恒立实业当时担任董事、总裁吕友帮,当时担任副总裁王庆杰,当时担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张华,当时担任董事马立伯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同时,深交所对马伟进、吕友帮、王庆杰、张华、马立伯,和当时担任董事巫婷、邓畅、蒋哲虎,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李滔,当时担任独立董事王达、柯玲玲、管黎华、王幸辉、黄威,当时担任监事黎晓淮、陈洪、刘敬、杨艳,恒胜互通当时担任副总经理文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罚,并对恒立实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马宏伟团队对记者说,财务做假系证券市场最严峻的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之一,尤其以“虚增利润”最为典型和高发,长期以来都是监管机构打击的关键。
“董事、监事和顶级管理人员作为‘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负有不可转移的注意义务和监督义务。”该团队进一步称,即便未直接做假,若未尽到合理审慎责任,也有可能被定性为失职而承担连带责任。
多重风险叠加触及退市红线
恒立实业此次被监管处罚,与其经营恶化,最终触及退市标准密切相关。
恒立实业于1996年登陆深交所主板。近年来,公司设备生产主业大幅萎缩,主要业务转向委托加工及贸易,盈利能力持续承压,游走在退市边缘。
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收入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恒立实业股票自2024年5月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尔后,公司未能扭转经营颓势,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直接触及了“规范类退市”情形。2025年6月17日,深交所正式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25年6月25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历经15个交易日交易后,于2025年7月16日被正式摘牌,退出A股市场,后续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 
退市不是“免责金牌”
其实,对于恒立实业财务做假等诸多问题,监管职能部门近两年一直持续追踪调查,坚决落实“退市不免责”。
去年5月6日,恒立实业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同年6月2日,恒立实业再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涉嫌虚假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3个月后,湖南证监局针对恒立实业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犯法行为,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150万元。同年11月,湖南证监局向恒立实业下发了第贰份《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对恒立实业及19名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3940万元人民币,这距离对其第贰次立案未满半年。
恒立实业绝非“孤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年查办财务做假案件97起,处罚65家上市公司、392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亿元;查处43家退市公司非法行为,对31家公司合计罚款15亿元人民币,16家上市公司因严重做假而退市。
“退市不免责”已逐渐成监管常态。此前, 亿利洁能 、 东旭光电 等退市股均在退市后被追究责任,被罚款项超亿元人民币。马宏伟表示,退市不是终点,责任追究仍将持续。在现今行刑衔接机制高效运作环境下,相关责任人员已不能指望“退市即可止损”,务必为长期做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