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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多人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公安部公布5起典型案例
【查看信息来源】 6-18 14:00:00中新经纬6月18日电据公安部微信公众号18日消息,公安部公布5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指出,自2024年12月1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理的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对2万余名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仍然多发高发,仍有大量涉黑灰产人员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和互联网账号,从事推广引流、技术支援、转账洗钱等非法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强化以案释法、有力震慑犯罪,公安部今日公布5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组织转移涉诈资金
何某将我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接收涉诈资金49985元,随后帮助诈骗分子提现49700元并从中获取利益。经公安机关调查,其在明知收取到的是涉诈资金的情景下,仍帮助取现并送给犯罪团伙成员。何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何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和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并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二
利用微信、支付宝等帮助诈骗组织转移涉诈资金
仇某将我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56900元人民币,从中获取利益4000元;高某将我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135842元,从中获取利益6000元。仇某、高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和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并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三
架设手机口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支持
康某联合侯某在明知诈骗分子正在实施电诈犯罪活动的情景下,仍通过搭建“手机口”的形式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关联全国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两人非法获取利益合计59338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30天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两人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和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并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四
使用互联网社交App为诈骗组织引流
陈某、李某、赵某等7人为非法获取利益,将邵某拉入介绍 跨境电商 项目的投资理财微信群中,帮助境外诈骗分子与邵某建立联系,最终造成邵某被坑。经查,陈某等7人每组建一个群聊即可获取利益4至6元,合计获取利益4万余元。陈某等7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景下仍积极参与,因涉嫌诈骗罪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上述人员均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和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并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五
利用自己及家人支付宝账户帮助诈骗组织实施诈骗
受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的指使,在2026年4月9日至15日期间,麦某怀联合弟弟麦某一起使用两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并借用其爸爸和妹妹的支付宝账户,在刷单回扣骗局中给予被害人小额回扣进而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每天接单400起左右,合计获取利益1400元人民币。麦某怀因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处以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理,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2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 物联网 卡、固定电话,和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