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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罕见操作!浙江东日拟全盘终止激励计划,业绩达标的首批解禁期股权亦将追回
【查看信息来源】 6-10 18:18:47
在被 股权激励 的对象已经完成第壹期考核目标的情景下, 股权激励 计划却要被撤消了。发生在 浙江东日 (600113.SH)身上的事情,在A股市场中其实不多见。
6月8日晚, 浙江东日 连发多份公告,披露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不同于市场上普遍“仅终止未达目标期次”的操作,此次议案计划整体撤消 股权激励 计划,且将回购注销包含首个业绩考核期已达标的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该公司的这一做法,意味着每个参与 股权激励 的骨干将平均损失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这在董事会内部激起了分歧。
达标奖励亦要追回,人均损失百万元
2023年9月, 浙江东日 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3.72元/股的价钱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030万股(后实际授予1010万股)限制性股票。
该计划设置了三期考核目标。第壹期是2023年,以2020—2022年三年均值为基数,2023年归母扣非净收入增长率很多于24.37%;2023年每股收益很多于0.3462元,且上述两个指标均很多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很多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第贰期和第叁期分别是2024年和2025年,要求的归母扣非净收入增长率分别很多于36.81%和50.49%,每股收益很多于0.3808元和0.4189元。每期目标达成后,分别解禁授予股票的40%、30%和30%。
从之后 浙江东日 的业绩表现来看,2023年的考核目标是达成的,2023年的每股收益达到了0.5元,归母扣非净收入增长率也接近30%。但2024年和2025年的考核目标均未达标。2024年,公司净收入较2023年下滑34.94%.2025年公司净收入虽较2024年小幅增长6.9%,但仍与考核目标有较大差距。
根据 浙江东日 的最新公告,大股东温州 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认为:鉴于受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及市场波动等原因的影响,本激励计划未达到预期激励目的与效果。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经慎重研究,要求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制约性股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2023年以来,因员工离职等原因, 浙江东日 曾零星回购注销少量股份,目前剩余激励对象93名,涉及股份974.5万股。
鉴于2024年和2025年的业绩并未达到考核要求, 股权激励 计划中的2024年和2025年的部分原本就无法实现。但2023年虽然完成了考核目标,其奖励也将被追回。根据公告,相关股份的回购价格是3.29元/股,而 浙江东日 6月10日的收盘价是34.45元/股,这意味着每股32元的价差,根据首批次解禁40%来算,参与 股权激励 的企业骨干平均每人将损失超过100万元。
“第壹批次股票的解禁期是2025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由于公司一直没有召开过董事会确认首批股份的解锁,因此这部分股票直到今天仍处于限售状态。” 浙江东日 证券事务部职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董事会投票出现分歧
在A股市场上, 股权激励 计划因外部环境变化或业绩不达标而提前终止的案例其实不鲜见。但基本上是按分期考核、分别处理的准则在推进,即仅对未达成考核目标的后续期次进行终止或调整。在众多“因后续业绩滑坡而终止”的案例中,上市公司通常采取的措施是“作废”尚未归属的第贰类限制性股票,或“终止尚未解锁的期次”。而像 浙江东日 这样,将已经满足首个解锁条件的股权一并撤消,是极为罕见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终止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并未获得一致通过。董事涂飞云对本次终止计划在内的三项议案投下反对票。其反对理由是,控股股东“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且提出相关议案未与其它股东进行商议”。独立董事朱欣对本次终止计划议案投出弃权票,其理由是:“会议材料未充分说明与激励对象进行沟通的情景”。
目前,该议案尚待提交至公司即将召开的2026年第贰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届时股东会上,广大中小股东和激励对象代表的投票意向,将最终决定该计划的存废。
由于第壹阶段达标部分的股权也将被追回,该事宜会否引发诉讼纠纷正引发关注。“目前这个议案还没有到股东会表决,所以还没有正式生效。对于这个做法会否引发诉讼,现在也是未知的。”上述 浙江东日 证券事务部职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对于公司是否有权终止未达后续考核条件的计划,法院很可能认为2023年的‘条件’依赖于整个计划‘存续’。一旦后续业绩不达标造成公司决定终止整个计划,首批股票的解锁基础就不存在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尊重公司依规作出的商业决策,而第壹批股权没有正式解锁,对于高管也不利!”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对《华夏时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