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知识产权】上市关键节点被诉致中止,检察机关 - 明知权利基础缺乏事实根据仍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查看信息来源】 7-1 15:36:20无锡一家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在申请上市的重要节点,被佛山一家企业以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人民币,造成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工作被迫中止。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办 知识产权 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 知识产权 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上述案件是其中之一。
案情显示,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主要从事计量配料等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食品、医药等领域,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0余项,系 江苏省 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佛山市 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主要从事 新能源 装备制造、化工 新材料 装备制造。上述两家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专利,屡次在同一项目中竞标,具有竞争关系。
2019年8月,佛山某公司申请“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 江苏省 无锡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人民币,恰好达到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的净资产(2.276亿元)绝对值10%以上,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应当披露的诉讼。这时,证交所受理无锡某公司上市申请仅十余天,无锡某公司的上市工作被迫中止。
据介绍,2023年3月, 江苏省 无锡市 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无锡市 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施展一体履职优势,统筹企业所在辖区基层院开展调查核对工作:一是核对佛山某公司的权利基础情况。2022年11月23日,经佛山某公司自行申请,国家 知识产权 局对涉案专利出具评价报告,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二是核对无锡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查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8月,无锡某公司2018年6月已委托供货商制造生产相同产品,无锡某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三是结合双方竞争关系、诉讼情况、佛山某公司起诉时机和索赔金额等原因,认定佛山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四是查明佛山某公司的起诉行为造成无锡某公司上市活动中止,遭受损害。
随后, 无锡市 检察院于2023年4月12日向无锡中院移送线索,说明该案构成恶意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提示法院及时甄别、依法惩处。同时,向无锡某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无锡某公司选择以提起反诉的形式保护自身权益。
2023年4月,无锡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佛山某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佛山某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锡某公司于2023年12月正式上市。
最高检在发布案例时表示,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仍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其提起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知识产权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起着无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此类打着“维护权益”名号,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恶意提起 知识产权 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通过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再向真实的商标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是 知识产权 恶意诉讼中的典型情节。记者了解到,这批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都存在此类现象。其中一个案例中,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早在1998年就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并在2006年注册了系列商标。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申请注册12件“ 长高电新 ”商标并专门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湖南省 长沙检察院调查核对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无生产经营迹象,认为系恶意抢注、借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如何审查判断“恶意”?这是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亮点。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对审查方法、判断标准进行了剖析。例如,其中一起案例中明确“权利人故意隐匿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继续进行诉讼的,违反老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另一起案例中明确“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妥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