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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大欺客】每经热评 - 不兑付1.79万元旧存折就是-耍赖-,银行败诉再诉岂可-店大欺客-?
【查看信息来源】 7-25 11:23:41最近, 河南省 民权县 一起存折兑付纠纷引发烧议。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1999年,储户李某在当地某银行支行开户存款,2004年支取800元后,存折载明余额35900元并加盖信用社公章。尔后李某无法从网点取款,经屡次向支行职员催要,银行仅兑付1.8万元人民币,剩余17900元长期未付。2026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剩余本金及利息。
一审中,银行辩称储户或已挂失取款,却未提交任何铁证,抗辩理由被法院驳回,法院判令银行兑付17900元本金及对应利息。银行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新增三项抗辩理由,主张系统无账户记录、凭据超15年保管期限、涉案款项疑似私人借贷,由此不承担兑付责任。 商丘市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其核心裁判依据是:带有银行签章的存折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据,储户已完成举证;银行系统升级、数据及档案保管疏漏属于自身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储户;未结清债权债务档案不得销毁,相关记录属法定永久保管资料,银行须依法兑付存款。
法院的判决清晰明了,不应存在争议。从储户的视角看,存款是事实,存折也是自己的,取自己的钱理所当然;从第叁方角度看,不管双方说辞为何,只认核心证据,存折便是核心证据,白纸黑字,银行无从脱责;从法院角度看,储户存款支取与否那是银行自己该理清楚的事情,属于经营责任的一部分,自己拿不出证据那就该兑付;从同行的视角看,“可能挂失了”“系统查不到”“保管期过了”本质是把同一件事换了三种说法,即银行自己没能拿出存款已兑付的反证,系统升级是银行主动的经营行为,不是可以用来对抗储户债权的理由。
但就是这么一件在各方看起来极为容易的事情,银行拖延拒不兑付,这已经构成背信违约,通俗的说法就是“赖皮”,这种行为在法庭之上只能败诉。
手中没有任何过硬的证据,银行为何执意拒绝兑付?一种情形是“新官不理旧账”。上述存款距今已经有20余年,而全国的信用社机构普遍经历过组织的升级、系统迭代与人员更迭,一些原本经营就不规范的信用社机构,其老旧业务档案、原始交易数据在变革中得不到妥善留存。而当下的银行管理者,不愿为多年前的历史过错、管理疏漏买单,因为兑付欠钱会发生当期经营损失,直接影响分支机构的绩效和个人考核,因此选择推诿拖延,甚至拒不认账,以规避自身责任。
另一种情形,就是“主大欺奴,店大欺客”。储户多年反复催要,银行始终拒不足额兑付,在一审败诉后,依旧执意提起上诉。诚然,银行拥有合法的上诉、应诉权利,但从理性民事行为角度看,事实清晰、铁证如山的纠纷,主动和解、履约兑付才是最优选择。储户能依靠的仅有自己,而银行拥有专业法务团队、充分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极低。更关键的是,银行决定应诉这一决策的制定者,其实不用亲自去走法律流程,成本对其几乎为零。银行执意上诉,本质是利用自身机构强势地位,以法律诉讼为障碍,刻意抬高储户维护权益门槛,试图通过漫长的维护权益拉锯消耗储户耐心,最终达到劝退储户、逃避兑付的目的。
信用是银行业立足之本,银行从业者当倾尽所能保护自身信誉,确保储户对自己有充分信任,这是持续展业的前提。但凡遇到权责模糊、界定不清的纠纷,银行理应主动负担负责、适度让利,优先保障储户合法权益。在上述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到该银行穷尽手段为自己争取1.79万元的利益,也能够透过现象看到该银行相关责任人在尽力保住自己的经营绩效,却唯独看不到有人为储户利益负责。该做法有损银行的公众形象,由此引发的声誉损失远超1.79万元人民币,实属得失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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