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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甄选】最高法披露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判决结果 - 构成商业诋毁,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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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甄选

  202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第壹次披露了2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的判决结果。

  2024年7月,东方甄选主播“天权”直播时因一段涉及 白酒 的言论引发广泛关注,相关表述包含“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 白酒 ’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

  对此,江小白发布声明,指其诱导消费者和拉踩江小白品牌,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尔后,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道歉。但江小白不认可,认为道歉态度不诚恳,并试图遮掩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随即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 重庆市 第壹中级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该案,可是后续并未公布判决结果。

  最高法公布的案例显示,重庆某酒业公司系某 白酒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优选(北京)公司运营的“某选”直播间有近3000万粉丝,是知名直播带货品牌。

  案例介绍,2024年7月,“某选”直播推销其它品牌 白酒 时,其主播发表了涉及某 白酒 产品的言论,包含“现在国家的 白酒 标准要求务必是酿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们国家已经不能被叫做 白酒 了,他们被称为调味酒,你现在去看某 白酒 的包装,上面没有‘ 白酒 ’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配料表里只要出现食用酒精,是不允许叫 白酒 的……小金标代表的是纯粮固态,买某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酒……”等内容。

  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诱导消费者认为某 白酒 产品非纯粮酿造,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损失。某优选(北京)公司辩称,某 白酒 品牌主营产品不是 白酒 而是果味酒,相关言论系基于果味酒不是国家标准明确的 白酒 这一客观事实作出,且属于主播临场施展,不构成侵权。

   重庆市 第壹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其实不是毫无界限,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施展”不构成免责事由。商业诋毁不仅包含虚构事实,也包含流传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妥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显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发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重庆市 第壹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主播将“ 白酒 标准要求酿造”和“某 白酒 包装上无‘ 白酒 ’字样”不妥关联,未区分某 白酒 旗下 白酒 与果味酒,也未显现该 白酒 品牌多款 白酒 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显现和不妥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 白酒 品牌的 白酒 不符合 白酒 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界限,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流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法指出,在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的商业评论可以对同类商品进行评价,但相较于普通公众其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即时互动场景下主播的“临场施展”不构成免责事由;即便主播言论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妥关联等误导公众对同类商品发生错误认识的,仍构成商业诋毁。

  最高法称,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制直播带货中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首先,明确了直播带货主播在商业评论中的审慎注意义务的界限,强调网络主播在对照评论中应确保信息真实、全面,防止误导公众,为平台内的直播带货方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表现规范。其次,厘清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即评论内容即便部分真实也存在违法可能,若表达路径整体上造成公众误解,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规则参考。

  最后,本案裁判有助于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企业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增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 数字经济 时代直播营销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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