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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环保公司】承接四个工程被欠款后还惹上官司 - 山西一公司质疑运城稷山县住建局政务失信
【查看信息来源】 8-4 13:33:00海报新闻首席记者陈嘉伟报道
最近,海报新闻收到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泉环保公司”)反映,称公司自2020年起,逐渐承接了四个 运城市 稷山县 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施工工程,但直到今天公司不仅被 稷山县 住建局拖欠2800余万的工程建设款,还被 稷山县 住建局起诉。
清泉环保公司此前递送的函件
清泉环保公司: 稷山县 住建局对完工项目迟迟不验收
7月31日,清泉环保公司职员张女士告诉海报新闻记者,2020年4月,公司通过投标,获得 稷山县 城东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城东项目”),中标价22,278,897.92元。2022年5月,公司再次通过招投标,获得 稷山县 城排水防涝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2021年度)城南截污干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城南项目”),中标价22,445,402.45元。2022年12月6日,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 稷山县 2022年度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工程四标段项目(以下简称“四标段项目”),中标价20,346,639.71元。2023年12月8日,清泉环保公司又与 稷山县 住建局签订了《 稷山县 2023年度雨污分流改造及后续源头治理建设工程六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六标段项目”)。
记者了解到,城东项目,城南项目于2023年8月完工,四标段项目于2024年4月完工,六标段项目因设计变更,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张女士表示,在城东项目,城南项目和四标段项目完工后,公司屡次以口头商量,致函等方式敦促 稷山县 住建局及监理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支付剩余工程建设款,但对方迟迟不推进。“这三个项目,由于设计等原因,在施工中有增项,最终造成总工程建设款多了600余万元。”张女士称, 稷山县 住建局为了拖延付款,表示增项需要县里主要领导签字才能通过。“给我说领导始终不签字。”张女士表示所以 稷山县 住建局一直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
以城南项目为例,2024年4月27日,清泉环保公司向 稷山县 住建局和河津监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指出“工程已完成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符合规范要求,资料齐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我公司计划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预验收,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张女士表示,住建局未予回应。
2025年4月26日清泉环保公司向 稷山县 住建局递送《催款函》,恳求 稷山县 住建局尽快协调启动竣工验收程序并开展结算工作。
2025年6月,清泉环保公司委托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向 稷山县 住建局发送《律师函》,敦促 稷山县 住建局对城东、城南、四标段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及支付被拖欠的工程建设款。
2025年8月,清泉环保公司向 稷山县 住建局发送《通知函》,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贰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3.2.3条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私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鉴于本项目已于2023年11月30日实际投入使用,依据上述合同条款,该日期应定性为本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直到今天,我司已按贵局要求,提交了本项目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文件。贵局尔后组织的与本项目相关的验收工作,我司将不再参与。
清泉环保公司表示工程早已投用
稷山县 住建局起诉清泉环保公司要求配合竣工验收
2026年6月3日,清泉环保公司收到 稷山县 人民法院传票, 稷山县 住建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清泉环保公司起诉。
传票显示,此次开庭涉及两个案件。张女生表示,案件一涉及六标段项目,“该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处于停工状态。”张女士表示。
起诉书显示,六标段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截至2025年1月底,清泉环保公司仅完成涧东村和羊牧头村部分的施工任务,尔后 稷山县 住建局及监理单位屡次督促复工未果,2025年11月26日清泉环保公司明确拒绝复工。 稷山县 住建局诉请清泉环保公司返还超付的预付工程建设款并配合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
案件二则涉及城东项目、城南项目和四标段项目。起诉书显示, 稷山县 住建局诉请清泉环保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完成工程项目相关的结算和审计工作。
清泉环保公司获取的 稷山县 住建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仍以城南项目为例),2026年4月13日, 稷山县 住建局向清泉环保公司要求其配合竣工验收,4月17日及4月23日再次发函,要求清泉环保公司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清泉环保公司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三)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私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贰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3.2.3条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私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此,2023年11月30日本项目投入使用之日即为竣工之日,已经投入使用近三年之久的项目没有验收的必要。且我司已将上述情况详细说明形成通知函,贵局分管赵副局长已于2025年8月1日收到通知函。现贵局组织该项目验收工作,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我司无法配合参加;若此次验收为贵局内部程序,则我司无需参加。
对于案件二,张女士在采访进程中重申了上述观点,表示不参加竣工验收,“我们就按上面的法律法规行事。”
协商未果的情景下, 稷山县 住建局选择通过诉讼手段判请清泉环保公司配合竣工验收,在起诉书中, 稷山县 住建局表示:“即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私自使用,施工单位仍需履行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
对于双方的纠纷,8月3日, 稷山县 住建局相关职员回复海报新闻记者,诉讼是为了解决相关争议,将事情向前推进。
该职员对于此前为何不进行竣工验收,是不是因增项领导不签字造成等情况避而不谈,仅表示诉讼是迫不得已。“我们也木有要拖欠工程建设款的意思,诉讼也不是为了进一步拖延,而是为了解决事情,政府项目,只有竣工验收,才能进行下一步流程,才能结算。”该职员表示,县里的雨污分流工程在建设进程中的确出现了一点问题,“此前没解决的也只是他们一家,也木有针对他们,现在都在逐步解决,就是跟他们目前协商得不太好,所以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