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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坚持-应退尽退- A股出清力度加大 今年以来已有7家企业完成退市或锁定退市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7 3:57:2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强制退市】 【投资者

  今年以来已经有7家公司完成退市或锁定退市,其中 *ST华仪*ST柏龙*ST泛海 3家公司已退市摘牌,4家公司收到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书或事先告知书。另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公司名单不断拉长。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A股退市按下“加速键”,将在更深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多元化退市进程中,“能上能下”“有进有退”的资本市场良性生态正在形成。

  为完善退市相关制度,据了解,监管职能部门正在研究优化退市指标,设置更加精准、匹配的退市标准,着重加大对财务做假公司的出清力度,同时完善吸收合并等多元退出政策规定,推动企业主动退市。

  退市结构日趋多元

  今年以来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明显增多,退市结构日趋多元。

  具体来看,“1元退市”成为A股市场化、常态化的退市主渠道。除 *ST华仪*ST柏龙*ST泛海 3只已退市个股外,ST鸿达等也已提前锁定“1元退市”。

  “从表面看,这些公司是因为股票价格跌破1元而触发终止上市。其实,这些1元退市股均存在不同水平的经营恶化、违规占用担保、资不抵债等诸多问题,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1元退市股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直接摘牌,投资者应审慎判断。

  因财务业绩恶化引发的退市案例逐渐出现,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如 *ST博天 2月2日收到上海证交所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ST新海 于2月21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预计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危险提示公告。

  另外,近期多家公司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如,贵人鸟2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显示,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控人立案侦查,公司正面临“1元退市”风险。再如, ST天成 2月23日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称,预计公司2023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另外, *ST左江 近期两次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危险提示公告。

  “预期今年强制退市公司数量继续增加,退市结构更加多元。”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以来,相关部门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大退市监管力度,A股出清常态化。

  进一步压降壳价值

  退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多,投资者对一些处于退市边缘的壳公司兴趣减少。“退市公司越来越多,资金对于这些 ST股 的关注度大不如前。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而言,炒差炒壳风险越来越大。”某券商人士对我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只有进一步加大退市力度,才能让存有侥幸心理的壳公司难有运作空间。”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 数字经济 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认为,应进一步加大退市力度,增进资本市场加速优胜劣汰,进一步压降壳价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日前明确,将持续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严格执行退市规则,坚持“应退尽退”,严厉惩戒退市进程中伴生的财务做假、操作市场等恶意“保壳”行为,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

  其实,监管职能部门今年以来已屡次强调,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要使做假“保壳”者“应退尽退”,让做假乱市者付出惨重代价。

  在田利辉看来,监管职能部门明确要坚决把“空壳僵尸”和“残渣余孽”清出市场,在多元化退市进程中,“能上能下”“有进有退”的资本市场良性生态正在形成。

  通顺多元化退出渠道

  业内人士认为,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同时,应继续通顺多元化退出渠道。

  可喜的是,相关政策制度正在完善。据了解,监管职能部门正在研究优化退市指标,设置更加精准、匹配的退市标准,着重加大对财务做假公司的出清力度,同时完善吸收合并等多元退出政策规定。

   长城证券 首席经济学家汪毅建议,应进一步丰富退市标准的参考维度、适度缩短“过渡期”。

  结合国外成熟市场经验来看,还应增进企业提升主动退市意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当前我国主动退市案例明显少于境外市场,要为公司自愿退市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方案,形成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整体规则体系。

  另外,应更加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确保退得下、退得稳。 华泰证券 策略首席分析师王以认为,应持续完善代表人诉讼机制。建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行业协会形成合力,设置国家、民间共同管理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建立激励奖惩机制,从胜诉赔偿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并制定适当的业绩考评及激励措施,防止代表人出现怠于起诉等侵害投资人的表现。另外,通顺诉讼外维护权益渠道,丰富投资者损害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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