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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带货主播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听听法官如何说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9 14:41:4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劳动关系

  近年来,直播带货风靡网络平台,成为热门的营销方式,那么,通过直播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带货主播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么?最近, 广东省 揭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黄某与某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黄某资金补偿金、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合计7.69万元。

  带货主播与公司签订合约,每月直播场次很多于26场

  2022年4月,黄某入职 揭阳市 某珠宝公司,工作地点为公司的营业地点,后双方签订《艺人加盟协议》。

  根据协议,黄某应服从公司统筹安排的直播时间、内容和选品,每月直播场次很多于26场,每场时长很多于4小时或每月直播总时长很多于100小时,并按公司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传视频。另外,黄某的直播账号及绑定的支付账号均为珠宝公司所有,演艺活动所引发的各项收入由公司负责收取后共同分配。公司每月向黄某支付1万元的演艺基础薪酬及协议约定的销售提成。

  半年后,因公司拖欠工资,双方在微信群沟通无果,黄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判决公司应支付黄某资金补偿金、基本工资及业务提成等。公司不服,向 揭阳市 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揭东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代理艺人演艺事业、主播活动等,双方签订的《艺人加盟协议》,实质是黄某以主播的形式为公司销售珠宝首饰来获取相应的酬劳,其直播活动等应定性为履职行为。

  根据协议内容和黄某提交的企业对其工作内容、请假进行管理和审批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转账流水等,可认定黄某实际接受了珠宝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而公司亦每月按约定支付劳动酬劳。

  为此,黄某与珠宝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要件,构成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劳动合约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资金补偿金为1万元人民币,并无不妥。揭阳中院遂依法判决公司支付黄某资金补偿金、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合计7.69万元。

  法官说法:应采取事实优先原则,认定新业态用工关系

  该案经办法官表示,与具有较强经济隶属性及人身附属性的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业态用工关系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工作时间弹性、管理安排弱化等特点。

  实践中,关于新业态的用工关系,主要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双方是否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劳动酬劳计算方式及支付主体三个方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应采取事实优先原则,严格根据用工事实进行个案分析和认定。

  法官为此提醒,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应订立书面劳动合约,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也应积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增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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