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事关IPO,证监会再发文!

【现场检查】事关IPO,证监会再发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15 18:08:2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现场检查】 【证监会】 【IPO】 【辅导监管

  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和《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下一步将大幅提高现场检查比例、扩大覆盖面,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欺诈发行、财务做假线索,一经查实严厉责罚不贷,以雷霆手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监察管理宗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发行上市监管效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同时,下一步将统筹各派出机构根据时间服从质量的准则,持续做好辅导监管,督促首发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压实辅导机构责任,形成企业规范负责、机构勤勉尽责、监管有力有效的辅导监管生态,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从根本上整治首发企业在检查进程中取消上市申请的现象

  现场检查是《证券法》赋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项监管执法手段,也是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和补充。2021年1月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规定》),规定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程序、方式及要求。制度实施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动系统力量,对100家首发企业有序实施现场检查,及时纠正了一点企业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对发现财务做假线索的3家企业依法立案侦查。通过严格的现场检查,层层传导监管压力,对“带病闯关”形成有力震慑。

  近一段时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施展现场检查的把关作用,从根本上整治首发企业在检查进程中取消上市申请的现象。在充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的条件上,完成了《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进程中对取消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取消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同时,《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检查程序,强调现场检查处理标准统一。

  根据强化“申报即担责”、加强统筹协调、提升监管透明的思路,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合并内部操作规范,设总则、确定检查对象、组织与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5章,共39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含:一是明确检查期间取消申请不影响检查实施,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取消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二是健全统筹协调制度机制,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三是完善组织与实施流程,完善通知检查对象的程序,明确检查信息通报机制,对检查机构报送检查计划、开展进场工作、申请延期等设置了时限要求,完善现场检查报告格式。四是规范检查结果的运用,审核注册部门应结合发现问题、会商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注册工作。

  从公开征求建议情况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处理情况如下:采用有关意见,一是加大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覆盖面;二是将24个月内现场检查屡次发现同类问题时从重处理,延长为36个月;三是检查完成前检查对象可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解释说明。对于检查组入场前5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的建议,从必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视角,未予采用。

  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辅导监管职责

  辅导监管要求辅导机构督促首发企业申报上市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树立进入资本市场必备的诚信合规法治意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管。2021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制度》(以下简称《辅导规定》),明确辅导监管的程序、内容和责任,实现了辅导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辅导规定》实施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监察管理实践更加统一,有效增进首发企业申报前加强自我评估,做好整改规范。

  现行《辅导规定》实施以来,辅导监管的目标、流程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各方对辅导监管工作形成合理预期,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辅导监管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发行监管全链条,厘清辅导监管职责,压实辅导机构责任,优化辅导操作流程。

  根据提升监管透明度、加快推动派出机构发行监管职能转变的思路,修订后的《辅导规定》合并了辅导监管相关内部工作指引和执行标准,设总则、辅导备案、辅导验收、验收后事项、监督管理及附则6个章节,共43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含:一是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辅导监管职责。派出机构除对辅导工作成效等开展验收外,还应加强监管理念和政策的传导。二是回应市场关切,增强制度灵活性适应性。辅导期内变更上市板块可连续计算辅导期,测试通过人员一年内可豁免同一板块测试。三是防范风险,建立口碑声誉制度。辅导机构应提交有关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口碑声誉说明,作为后续环节重要参考。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辅导机构应制定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对证券市场知识测试中的不诚信行为严厉责罚。

  从公开征求建议情况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建议,收到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多数意见前期已经有考虑。对于已备案的境外上市企业适用少于3个月辅导期的意见,鉴于境外上市备案与辅导监管关注焦点不同,未予采用。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行政处罚】  【证监会】  【重大违法】  【《裁量规则》】  【富岭股份】  【招股书】  【塑料制品】  【2023】  【肯德基】  【海天味业】  【调味品】  【IPO】  【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  【高风险】  【国泰君安】  【海通证券】  【吸收合并】  【募集配套资金】  【海通期货】  【中国证监会】  【国泰君安证券】  【梦网科技】  【碧橙数字】  【小红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市场监管】  【现场检查】  【AEO】  【工业领域】  【奥克斯】  【格力电器】  【自主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