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其中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正常消纳的,电力监管机构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判决。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可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违反本办法,损害公共利益的表现及其处理情况,可定期向社会公布。
电力监管机构职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流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流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