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 上实发展 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公司及多名责任人将被处罚。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实发展 年报虚假陈述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索赔。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对记者说,根据监管职能部门查证的信息, 上实发展 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3月29日,即2016年年报发布日,揭露日是2022年1月12日,因该公司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积极索赔。
财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告知书》显示,2016年至2021年度, 上实发展 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当时担任老总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有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和参与 军民融合 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造成 上实发展 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人民币。另外,公司还有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的表现。
鉴于这些行为, 上实发展 被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多名责任人被处以40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款。
“ 上实发展 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 上实发展 应依据有关规定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市公司的表现,与投资人的损失有明显因果关系,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要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过了诉讼时效。”吴立骏说,投资者可以一并追究涉事高管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柏文喜对记者说,从公开信息来看, 上实发展 涉及的虚假陈述包含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等。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公司高管的责任。根据《民法典》和《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坑骗行为造成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监管对财务做假“零容忍”
一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做假“零容忍”。从 上实发展 被查证的信息来看,公司未来还面临新的问题。
柏文喜分析, 上实发展 面临的后果可能包含法律诉讼、行政处理、和声誉损失等。“此前,资本市场也有上市公司因年报虚假记载,最终触及强制退市要求而告别资本市场,对于 上实发展 而言,目前被查出的问题比较严重,不排除也有类似危机。”
吴立骏则表示,当前,监管对于资本市场的违规犯法行为“零容忍”, 上实发展 财务舞弊的钱财比较大,如果后续进一步核对发现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终止上市,不过,上市与否不影响投资者诉讼,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旧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