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中小学校、学前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两部门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学前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责任问责。
中小学校、学前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学前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前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学前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壹条中小学校、学前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责任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中小学校、学前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职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的确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第贰条中小学校、学前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私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学生宿舍、学前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学前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它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学前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它场所进行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根据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中小学校、学前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第叁条学生宿舍面积务必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私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位的,务必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条中小学校、学前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安置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学前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电缆井应当根据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五条中小学校、学前班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中小学校、学前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学前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它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学前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学前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男女生混用或其它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实施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务必保证紧急情境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第七条中小学校、学前班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整好用。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务必安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八条中小学校、学前班应定期开展教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务必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中小学校、学前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纪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九条中小学校、学前班应针对学生儿童认知特点和建筑场所详细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夜间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最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中小学校、学前班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至少组织教职工、安保人员和学生儿童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能够做到发生火灾第壹时间拨打“119”火警,1分钟快速响应、3分钟有序组织疏散、5分钟初起火灾扑救力量到场扑救。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境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
第十条中小学校、学前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学前班务必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学前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