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晚间, 维科技术 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 维科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
维科技术 连续被监管警示。3月25日晚间, 维科技术 及相关责任人,刚被上海证交所通报批判。
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决定书》显示,2023年9月19日, 维科技术 与股份有限公司LG 新能源 (简称“LG 新能源 ”)签署《 股权转让 协议》。 维科技术 以1美元价格,受让LG 新能源 所持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简称“维乐电池”)34%股权,2023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不过,维乐电池2022年度净收入约亏损2.13亿元人民币,占 维科技术 2022年经审计净收入的203%,上述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维科技术 要实施上述交易,应提交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 维科技术 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
直到2024年1月30日, 维科技术 才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彼时, 维科技术 公告称,前期公司职员对《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理解有误,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
之后, 维科技术 自查发现,该股权收购行为已涉及需要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形,因此召开董事会进行追认审议,以便公司生产经营能够顺畅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 维科技术 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事项,一名董事投出反对票,反对理由也是该项交易未事先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交易所、证监局接连出手
对于 维科技术 的违规行为,监管职能部门连番警示。
3月25日晚间, 维科技术 收到上海证交所纪律处罚决定书。 维科技术 及其当时担任老总何承命、当时担任总经理杨东文、当时担任董秘薛春林,被上海证交所予以通报批判,通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决定书》显示, 维科技术 受让LG 新能源 所持维乐电池34%股权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叁条第壹款、第贰十二条第贰款第(一)项、第贰十四条第壹款第(二)项的规定。
何承命作为 维科技术 当时担任老总、杨东文作为 维科技术 当时担任总经理、薛春林作为 维科技术 当时担任董秘,未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叁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贰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 维科技术 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 维科技术 、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