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晚间,据上海金融法院披露,最近,上海 飞乐音响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飞乐音响 ”)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群体性案件诉讼时效届满,除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金额约2.06亿元人民币,涉 飞乐音响 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人民币,2000余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飞乐音响 公司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主要业务包含智能硬件产品、解决方案和检验检测三大板块。主要产品包含通用照明产品、汽车电子电器、汽车照明、模块封装及芯片测试服务、通信终端设备、特种标签。
2017年8月26日,该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揭发布后, 飞乐音响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4月13日, 飞乐音响 公司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认,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过失,预计将造成营业收入减少。公揭发布后, 飞乐音响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
尔后,监管职能部门对 飞乐音响 公司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 飞乐音响 公司因建设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基本条件,造成收入和利润虚增,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020年8月,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认为, 飞乐音响 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投资亏损,于是共同推选出4名拟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
听证进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13日。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可自愿加入诉讼。
最终,共有315名投资者经审查后成了该案原告,经推选,其中5名原告当选为代表人。
被告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原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票价格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引发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潜在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职能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第叁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在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 飞乐音响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经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亏损赔偿款合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第壹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上海金融法院进行了诸多探索性尝试,如自主开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等,极大提高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审理效能,拟定《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代表人推选通知》等系列文本,其中在判决主文中第壹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后续诉讼可据此裁定适用。该案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该案件生效后,其余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逐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第壹次全流程实践的重要环节,如何将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中判决效力扩张真正落实落地,摆在了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团队责任人周欣法官面前。
周欣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具有的效力扩张是有条件的,其实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简单地直接裁定适用生效裁判,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效力扩张的性质和范围,才能准确处理该类群体性纠纷。
“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衡平考量案涉各方利益,准确适用相关规范,才能真正实现证券群体性纠纷机制中平衡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的双重价值追求。”他说。
为寻求群体性纠纷化解最优方式,周欣率领团队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实践概况进行了梳理,深入剖析实践中机制运行难点问题,为优化机制实践积累经验,并将该机制与其它群体性纠纷诉讼机制和非诉化解机制功效进行比对分析,以能动履职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布后,因新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基准日及基准价、损害赔偿范围等实体问题的规范有所变化,故合议庭以开庭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各方进行充分法庭辩论的程序利益,并依据新司法解释对实体问题重新认定作出判决;后期针对上市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亦第壹次适用新司法解释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认定未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诉讼时效因代表人诉讼而发生中断,并据此作出判决,充分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合议庭还强化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与“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运用,为投资者提供“无纸化、一条龙、交互型”诉讼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