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记者杨春旺】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2024年一季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共公布132项行政处理信息,涉及13家农商系统银行、村镇银行,其中11家银行被罚没总额超600万元人民币,7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单张罚单高达300万元。
罚没总额660万元、7人终身禁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网站显示,2024年一季度公告的行政处理信息中,受罚的农商系统银行共10家,分别为:清丰农村商业银行、南乐农村商业银行、渑池农村商业银行、鹿邑农村商业银行、 夏邑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乡农村商业银行、灵宝农村商业银行。
另有3家村镇银行被罚,分别是宁陵德商村镇银行、 睢县 德商村镇银行、永城齐鲁村镇银行。
从处罚内容来看,11家银行合计被罚款660万元人民币,鹿邑农村商业银行收到其中最大一笔罚单,被罚300万元人民币, 夏邑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没90万元人民币,清丰农村商业银行、南乐农村商业银行、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乡农村商业银行、宁陵德商村镇银行、 睢县 德商村镇银行、永城齐鲁村镇银行分别被罚款30万元。对非法行为负有责任的5名有关人员被警告,当时担任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韩村支行行长黄天增、当时担任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客户经理上官建辉等7名相关责任人被终身禁业。
非法放贷是被罚主因
从处罚事由来看,非法放贷是主要因素。大河财立方记者梳理相关信息发现,清丰农村商业银行、 夏邑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渑池农村商业银行、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乡农村商业银行、灵宝农村商业银行8家银行被罚全部涉及非法放贷。
清丰农村商业银行除违法发放贷款,还涉及挪用贷款资金;南乐农村商业银行向监管职能部门提供不真实的监察管理统计报表;宁陵德商村镇银行信贷管理不到位,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睢县 德商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房、流动资金贷款回流至借款人、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不合规;永城齐鲁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回流至保证人、借款人。
行政处理信息公开表显示,对上述银行行政处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贰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个别银行还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因违规投资设立企业且派遣员工在企业兼职;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借名贷款集合使用于房地产开发;对股东违规以贷款资金入股审查不严,鹿邑农村商业银行“吃下”最大罚单,被罚款300万元。当时担任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老总邵群对非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2024年工作会议明确要坚决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从一季度公布的罚单数量及处罚力度来看,严监管将成为金融领域的常态。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贰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分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极其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撤消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的;提供不存在的或隐匿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叁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极其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撤消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和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