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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离奇诈骗!监管警示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16 12:59:0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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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上海证监局、深交所相继出手!

   飞凯材料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相关当事人曹松、苏斌分别被出具警示函。

  随即,深交所下发关注函称, 飞凯材料 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罚程序。

  监管明确违规问题

  总结上海证监局的相关监管函件, 飞凯材料 此前牵涉合同诈骗的业务,被定性为“财务资助”,并且会计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部分年度的营业收入虚增。

  首先,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 飞凯材料 从事 PCB 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壹款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此前, 飞凯材料 回复关注函提到:“公司当时担任总经理未将该项合同微利且应收账款风险敞口大的情形向老总汇报,也未上报董事会。”

  上海证监局认为, 飞凯材料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叁条第壹款的有关规定。

  其次, 飞凯材料 的上述 PCB 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 飞凯材料 的上述行为,造成其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报,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 2711.95万元人民币,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叁条第壹款的有关规定。

  监管连番警示

  针对 飞凯材料 的上述问题,上海证监局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壹项规定,对 飞凯材料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曹松作为 飞凯材料 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苏斌作为 飞凯材料 当时担任总经理,对 飞凯材料 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监局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壹款、第贰款和第五十二条第叁项的规定,决定对曹松、苏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了解到, 飞凯材料 在披露涉嫌被合同诈骗前夕,分别收到董事、副老总兼总经理苏斌,董秘、副总经理曹松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辞职理由均是个人原因。

  不过,苏斌、曹松的“精准”离职,无法避免相关责任追究。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指出,苏斌作为当时担任总经理、曹松作为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对 飞凯材料 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接着,深交所根据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对 飞凯材料 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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