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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 - 五一期间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28 14:53:3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经营者】 【明码标价】 【京津冀】 【市场监管部门

  4月28日, 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规范 京津冀 “五一”节假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强化旅游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价格行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提醒告诫如下:

  一、增强守法自觉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老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执行明码标价

  各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公示的价钱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钱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款项;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禁止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钱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坑骗行为。

  四、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

  (一)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谨防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在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境下私自提高价格。

  (三)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一样的价钱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和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售票电子平台明显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私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和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款项。

  (五)电影、文娱演出、露营场所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款项。

  (六)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托运、停车收费、充电设施经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钱秩序。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费应做好明码标价。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

  (七)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八)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强化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它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作市场价格。

  “五一”期间, 京津冀 三地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犯法行为,维护区域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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