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 永悦科技 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老总陈翔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陈翔立案。
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立案侦查期间,陈翔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日, 永悦科技 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理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告知书》指出, 永悦科技 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2023年8月27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求,永悦智能和 平舆县 畅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 无人机 ,合同总金额3亿元人民币。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四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同年9月14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约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 无人机 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条件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决定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发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造成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景,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另外,《告知书》显示, 永悦科技 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称,当事人陈翔作为 永悦科技 老总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犯法行为事情严重,依据有关规定,拟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