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定增套利等 - 中核钛白实控人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6063.8万元并罚款7250万元

【中核钛白】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定增套利等 - 中核钛白实控人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6063.8万元并罚款725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30 19:23:4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核钛白】 【王泽龙】 【证券法】 【洪浩炜】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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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核钛白 4月30日公告,2024年4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对王泽龙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并处以72,500,000元罚款;对洪浩炜没收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并处以7,000,000元罚款;对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处以46,500,000元罚款;对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10,680.83元,并处以23,250,000元罚款;对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789,445.21元,并处以6,975,000元罚款;对韩雨辰合计处以775,000元罚款。

  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证券法》第叁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叁十八条第贰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 中信证券 知悉客户融券目标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 海通证券 以自己名义根据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进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 中核钛白 实际控制人,在 中核钛白 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隐匿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景,造成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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