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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4家券商 集体被罚!-栽倒-在同一家上市公司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4 16:17:1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通灵】 【证监会】 【证券发行】 【江苏证监局】 【业务管理

  5月14日,江苏证监局官方网站发布7张券商罚单,相关罚单均与 金通灵 保荐督导业务有关。

   光大证券 及公司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国海证券 及项目持续督导保代林举、唐彬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华西证券 被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

   华西证券 的项目持续督导保代郑义、陈庆龄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华西证券 保代刘静芳、张然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东吴证券 及项目责任人王秋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光大证券 、周平、王世伟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大证券 )在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进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使用其它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造成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2016年9月8日生效)第六条第壹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2019年10月18日生效)第六条第壹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生效)第六条第壹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第贰十二条第壹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八条第壹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第叁十九条第壹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光大证券 、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国海证券 、林举、唐彬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海证券 )在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进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壹款、第六条第壹款的规定。林举、唐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国海证券 、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郑义、陈庆龄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西证券 )在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进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部分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壹款、第贰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东吴证券 、王秋鸣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 )在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壹款、第四十一条第壹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第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秋鸣作为该项目的责任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东吴证券 、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华西证券 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

  4月28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你公司在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进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和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第贰十条、第贰十五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壹款、第贰十二条、第贰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七条第壹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察管理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刘静芳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

  4月28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西证券 )在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通灵 )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进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诸多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第贰十条、第贰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壹款、第贰十二条的规定。刘静芳作为 金通灵 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 华西证券 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壹款、第六条第壹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刘静芳(身份证:41**********06)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张然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

  4月28日,江苏证监局发文称,经查,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西证券 )在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通灵 )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进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诸多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第贰十条、第贰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壹款、第贰十二条的规定。张然作为 金通灵 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 华西证券 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壹款、第六条第壹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张然(身份证:34**********19)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此前已经被罚

  5月1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通过官微发布声明,表示因其在对 金通灵 进行年报审计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理。

  同一天, 远东传动嘉和美康 等十余家上市公司接连发布公告,宣布取消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投资者身份采访其中部分上市公司,证实大华所被罚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大华所在声明中表示,对于此次处罚,深感痛心和惭愧,将汲取教训、直面困难、正视不足、处理问题,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金通灵 连续6年财务做假

   金通灵 财务做假时间竟长达6年。根据大华所披露,该所上述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即因承接 金通灵 的年报审计业务。

  去年11月20日, 金通灵 公告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17年至2022年, 金通灵 及其多家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 金通灵 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亿元、5.5亿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人民币,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亿元、1.48亿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 金通灵 虚减营业收入1.97亿元人民币,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 金通灵 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人民币,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 金通灵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老总、副老总兼总经理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总经理助理、当时担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上述处罚内容,已在今年1月3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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