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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 易成新能及相关当事人收监管函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4 18:57:2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易成新能】 【2023】 【信息披露】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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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5月14日),深圳证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河南 易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察管理函》。

  上述文件显示, 易成新能 (SZ300080,股票价格3.96元,市值86.18亿元)存在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诸多问题。

  首先, 易成新能 全资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公司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更正。

  其次,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 易成新能 控股孙公司开封时代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钒液流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04亿元人民币。上述设备实际购买方为 易成新能 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易成新能 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叁, 易成新能 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非我们时常性损益后的净收入与2023年年报披露数据相比存在较大不同,盈亏方向发生变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王安乐作为公司老总、曹德彧作为公司当时担任总经理、常兴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尚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杨帆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而在昨日(5月13日), 易成新能 便公告称,5月10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基于上文相同原因,河南证监局决定对 易成新能 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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