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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严惩!深交所开出-资格罚-重处分罚单 -亮剑-欺诈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4 20:26:0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上市公司】 【金通灵】 【深交所】 【违法违规】 【财务造假】 【资格罚】 【资本市场

  落实“两强两严”,注册制下深交所第壹次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暂不予受理的“资格罚”。

  5月1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华西证券 及相关责任人因 金通灵 财务做假案被深交所作出暂不予受理文件的“资格罚”重处罚。

  最近,国务院印发的新“国九条”明确要求,严查欺诈发行等非法问题,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做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非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近期从严从快查办的恶性非法案件,释放出强烈的“严监管”信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正通过强化“资格罚”重处罚、加大立体追究责任力度、严格退市标准等雷霆手段,严厉责罚欺诈发行、财务做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切实保护市场诚信基础,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用好用足“资格罚”重处罚

  作为市场组织者,交易所对非法主体的重处罚种类主要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和暂不予受理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等。

  根据规定,当事人被公开认定后,不仅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在公开认定期限内也不得担任其它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严厉的“资格罚”切实让非法主体有痛感。

  2021年以来,深交所不断扩大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实施力度,三年期间分别实施19、36、28人次。2024年以来,已对 丹邦退*ST美尚 等11家公司的23名“关键少数”,采取三年至终身不等的公开认定措施。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对象通常是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关键少数”,以控股股东、实控人、老总等指使、组织违规行为的人员居多,同时也有可能包含参与、配合的其它董监高人员。

  以近期备受市场关注的 *ST美尚 为例,公司实控人王迎燕违反老实守信义务、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深交所于2022年6月14日对其予以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在明确其对公司财务做假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后,2024年4月26日,深交所进一步对其予以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

  再如,深交所2024年1月对 金通灵 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认定等纪律处罚。 金通灵 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造成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交所既对决策、组织实施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也对参与违规行为的其它董监高予以公开认定5年或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

  除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公开认定重处罚,在恶性案件中的失职中介机构及人员同样难逃暂不予受理文件的重处罚。

  暂不予受理文件是指暂不予受理专业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是交易所对保荐承销、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一项“资格罚”,直接关联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否执业,属于处罚中的重拳。处罚对象通常是未勤勉尽责且事情严重、市场影响恶劣的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金通灵 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在对 金通灵 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交所对大华所予以6个月暂不予受理文件并处公开谴责,对三名签字会计师予以36个月或12个月暂不予受理文件并处公开谴责。

   华西证券 作为 金通灵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等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深交所对 华西证券 予以6个月暂不予受理文件并处公开谴责,对项目两名保荐代表人予以两年暂不予受理文件并处公开谴责,对两名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判。

  除上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收到“资格罚”罚单外,另有三家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因在持续督导期间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存在一定违规行为而受到纪律处罚。担任 金通灵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 国海证券 、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 光大证券 、2021年债券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 ,和5名相关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等责任人员,均被深交所予以通报批判处罚。

  强化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重财务做假、资金占用等非法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非法成本。

  从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的多起大案要案看,对于欺诈发行、财务做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犯法行为,其实不是“一退了之”,而是坚决重拳打击,强化立体化追究责任,让做假者承担应有的违法代价。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非法行为形成了自律监管、行政处理、民事追赔、刑事追究责任的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明显提高相关主体的非法成本,对市场形成有力震慑。

  以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为例,在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条件上,行政处理方面,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共被处以8000余万元罚款,两名实际控制人分别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十年市场禁入措施;民事赔偿方面,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方式赔偿1.69万余名投资者10.86亿元人民币,四家中介机构另行缴付行政和解金约1.89亿元;刑事追究责任方面,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被检察院批捕。

  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做假等信息披露非法行为,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施展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的重要保障。记者获悉,深交所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对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重点风险领域的重大违规行为依规从严监管,坚决运用实施暂不予受理文件、定性为不适当人选等“资格罚”措施,切实提高非法成本,严厉责罚欺诈发行、财务做假等资本市场“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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