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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新研股份 - 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交易对方被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5 18:51:2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新研股份】 【证监会】 【投资者】 【信息披露】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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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智能财讯 新研股份 (300159)5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在2015年3月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的交易对方之韩华、杨立军、卢臻、胡鑫、张舜、刘继春、方子恒、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共八方于近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称,2015年3月和2015年5月,上述八方与 新研股份 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新研股份 向八方收购所持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由八方作出业绩承诺。另外,八方与 新研股份 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了2015年-2017年度内承诺净收入分别很多于1.7亿元、2.4亿元和4亿元人民币,若业绩承诺期内新航钛科技扣非净收入低于承诺净收入,由八方对 新研股份 进行补偿。

  2023年1月17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 新研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公司2015年至2019年存在虚增利润情形。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确认,业绩承诺期新航钛科技扣非净收入低于八方作出的承诺。根据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业绩承诺方应当对 新研股份 进行补偿。直到今天,八方未根据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八方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八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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