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始终都是A股市场的一个大毒瘤。对于这个大毒瘤,最近管理层终于再次“亮剑”了。根据“新国九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精神,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新增占用退市情形,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司股票有退市的危险。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5月10日晚间, ST摩登 、 ST红太阳 、 ST华铁 、* ST中利 、 ST浩源 、* ST深天 、ST长康、 ST三圣 、* ST信通 等9家公司相继披露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根据公告,这9家公司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大额资金,证监局要求相关公司在六个月内清收占款。同时,沪深交易所火速下发关注函,要求涉事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整改到位,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在大股东占款并入退市情形的环境下,监管职能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监察管理很有必要。这一是督促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清收,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新的退市制度精神,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根据退市新规要求进行退市处理,此举不仅是为了保证退市制度的执行,同时对其它公司也是一种震慑,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情况的发生。
不过,就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监察管理而言,务必要有“雷霆”手段,如果仅仅限于“责令改正措施”,这样的行径其实有些“温柔”。对于要脸面,有责任心的大股东而言,这种“责令改正措施”或许有效,但对于那些不要脸面,缺少责任心的大股东而言,这种“责令改正措施”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了。而且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言,如果真的要脸面、有责任心,这样的大股东又咋可能会长期侵占上市公司的钱财,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呢?因此,对于部分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而言,“责令改正措施”未必能让他们坦坦荡荡地整改。
虽然有退市制度的约束,但退市制度本身也是有门槛设置的。好比,要求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符合这两种情形的才会并入退市考核,如果占用资金余额未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没有达到30%要求,退市制度其实也就无能为力了。更何况企业退市,损害的是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某些大股东早就通过减持套现或占用资金的形式,将自己的利益收入囊中了。因此,即便退市也未必能吓倒上市公司大股东。
所以对于大股东占款问题,监管职能部门务必要有“雷霆”手段。一是要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披露季报、半年报、年报该类定期报告时,务必对大股东占款问题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同时在发生大股东占款问题时,当累计金额达到千万元时,上市公司应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将大股东占款问题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中。
二是强化催收措施。好比,当大股东占款达到一定金额(如5000万元),或占款时间达到一按时限(如半年)的,则冻结大股东股份减持与现金分红的权利,同时严控资金或资产进一步流向大股东。如占款时间进一步延长,如达到一年的,则冻结大股东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当然,在催收大股东占款的进程中,还可以采取投服中心代位诉讼的行径,由投服中心采取法律的行径,来强逼大股东早日归还占款。
三是追究大股东的刑事责任。大股东占款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违法犯罪。如涉及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对于不按期归还占款的大股东,可依法追究其违法犯罪表现。同时建议尽快更改《刑法》,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表现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判刑力度,以提升对占款大股东的震慑力,让有关大股东不敢侵占上市公司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