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5年前的一笔合作进展“躲躲藏藏”, 联创股份 (SZ300343,股票价格6.11元,市值66.92亿元)和多位当时担任高管最终“惹祸上身”。
5月20日晚间,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判处罚的决定》。
就在同一日, 联创股份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 联创股份 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交所关注函的回应公告》,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 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高于3.8亿元人民币,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人民币,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 联创股份 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
山东证监局认为, 联创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贰条、第叁十条、第叁十二条、第叁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当时担任老总李洪国、当时担任总裁齐海莹、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 联创股份 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除了山东证监局的《警示函》,深交所在5月20日晚间的相关决定称, 联创股份 在披露《签署备忘录公告》时已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实际增资金额,但 联创股份 未完整、及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及北京信投增资款后续实际到账情况,直至2024年1月24日、1月31日才在《补充公告》及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应中予以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深交所纪律处罚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对 联创股份 给予通报批判的处罚;二、对公司当时担任老总李洪国、当时担任总裁齐海莹、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给予通报批判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