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近期,步森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步森 ”)股份100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第叁条第壹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步森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表示,步森集团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犯法行为影响,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ST步森 2024年一季报显示,步森集团持有 ST步森 257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1.78%。
5月23日,深交所也因上述事项向步森集团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作为 ST步森 第壹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步森集团于2023年10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ST步森 100000股,占 ST步森 总股本的0.069%,减持资金为626000元。 ST步森 存在破发情况,公司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ST步森 股票。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深证上〔2023〕924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