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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085万 - 徽商银行原董事长李宏鸣一审获刑14年半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24 16:31:2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李宏鸣】 【徽商银行】 【董事长】 【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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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安徽纪律检查监察网消息,5月24日上午, 淮北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 安徽省 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宏鸣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宏鸣在担任 安徽省 黄山市 市长、 安徽省 宿州市 委书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老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赚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085万元人民币,其中8580万元未实际取得。李宏鸣担任徽商银行老总期间,在为企业发放贷款、续贷、重组进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宏鸣的表现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李宏鸣受贿数目特别巨大,国有公司人员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情节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李宏鸣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主动退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宏鸣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宏鸣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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