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首个行政处理裁量基准规则发布。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下称《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明确了是否给予处罚、给予行政处理的种类和幅度的裁度、衡量标准。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处理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理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三是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含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具体来看,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撤消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理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准则划分裁量阶次。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存在极度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的;犯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的;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限制执法人员活动空间的;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钱财或涉案财产的;因证券、期货犯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犯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一个犯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理”和“一事不贰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犯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立体追究责任方面,《裁量基本规则》指出,对犯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罚等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