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加大了对大股东和相关第叁方的处罚力度,就应该建立补偿基金和救市基金。补偿基金在先,救市基金在后,在股市发生波动时,单凭无济于事的由罚款建立的救市基金是救不了市的,救市基金的大头还是应该有另外的财源支持。
最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做假非法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究责任、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
财务做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关键。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做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例如,财务做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明显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尤其是在最近查处的很多案件中,第叁方配合做假问题显现,并且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同时,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已运行多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与市场各方的期待相比,惩办力度和综合效果还不够。整体而言,做假公司仍是少数,上市公司群体始终是我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财务做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也很大,亟需各部门、各地区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肃、坚决杜绝遏制。同时,也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化公司治理,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基础制度供给,从源头防范做假事件的发生。《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共20项,分三个部分:第壹部分是总体要求,第贰部分是主体内容,第叁部分是落实保障。主体部分共提出五方面的17项具体举措。
笔者认为,这次多部门联合,行政、刑事、民事三种法律责任全部强调,的确形成了监管层的立体追究责任体系。但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他们关注的问题更实际,期待能尽快有更接地气的落地安排。
其一,罚款能不能全部用来补偿投资人的损失?以前,犯法行为人在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往往难以支付民事赔偿款,造成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落实,投资者损失悲惨,最终结局就是公司退市、投资者买单,投资人的利益没有获得真正有效的保护。此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打击财务做假的行动,显示出我国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注意。通过提高罚款上限、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举措,有助于提升财务做假的非法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同时,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的构建,将加大对财务做假公司和关键少数的关键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但问题是,如果大股东和第叁方机构依旧无法支付民事赔偿款咋办?事实是,有的做假上市的企业,当大股东减持完后,就等着退市离场,假如不让这些大股东拿出金银财宝补偿投资者,监管要“长牙带刺”就是一句空话,与投资人的期待也相距甚远。笔者认为,应该规定今后的企业上市,大股东要用个人家庭财产担保,一旦发觉其做假上市,即没收个人家庭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二,金融消费者身份能否加持消费者的真正权益?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很多投资者被人误导而以讹传讹,以为消费是你为一项商品或服务支付了一定的款项,投资则是希望有经济上的回报,跟人们普遍明白的消费概念其实不是一码事。其实,将股民定义为金融消费者,意味着这一群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有所改变。这种改变造成的不仅是心理上的调整,更是实实在在的权益保障。例如,如果将股民视为消费者,那么在面对“做假”“欺诈”上市等诸多问题时,股民有权要求更加严格的赔偿机制。试想一下,假设某家公司涉嫌做假上市,根据现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股民能否要求“假一赔十”?换句话说,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是远远不够的。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务必下重手。大家无妨想象一下,如果罚款能回到损失者手里,还愁股市不涨?当你买到了做假的股票,买入者能获得买入金额双倍赔偿的话,还会担忧资金不入场?如果股民真能获得双倍赔偿,买股的人天天会像啄木鸟一样寻找有问题的企业,因为这意味着买到即赚到。一旦买到做假股票,可能就像彩票中到大奖一样令人兴奋,3000点还用打守卫战么?
其三,罚款多了,能不能全部收归国库?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补偿基金,罚款资金由入国库转为固定的投资者赔偿专用账户。如果有多余,还可建立救市基金。这些年来,A股在大多数时间里都在下跌,即便抛开外部环境,如今的估值,甭管是在时间上跟自身历史相比,还是在空间上跟其它成熟市场中的资产相比,都不算贵。但为啥人们对A股的信心指数越来越低呢?主要因素还是普通投资者作为金融消费者一直投诉无门,遇到无良上市公司使坏引发的损失根本无法得到保护。几年前,深交所相关责任人建议更改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未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已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落地机制,使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以切实落地。但现实处境是,这些年来,真正获得赔偿的投资者凤毛麟角。这次既然加大了对大股东和相关第叁方的处罚力度,就应该建立补偿基金和救市基金。补偿基金在先,救市基金在后,在股市发生波动时,单凭无济于事的由罚款建立的救市基金是救不了市的,救市基金的大头还是应该有另外的财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