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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商户买卖-阳澄湖-包装袋被罚5万,苏州通报一批大闸蟹造假案例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4 12:15:3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市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闸蟹】 【包装袋】 【市场监管局

   苏州市 场监管局官微11月3日消息, 苏州市 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认真落实行风建设“深化拓展”年工作要求,强化行政指导,突出日常监管,严厉惩戒线上、线下大闸蟹市场监管领域夸大宣传、短斤缺两等欺诈消费者的非法行为,全力规范市场秩序。另外, 苏州市 场监管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昆山市蔡鲜生水产有限公司销售大闸蟹以次充好、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9月12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昆山市蔡鲜生水产有限公司销售大闸蟹进程中存在以次充好行为。经查,当事人售出的普通大闸蟹不符合标称规格,且使用了含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外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2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二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城区阳澄湖镇范记蟹业经营部对自身资质和商品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营销案

  2024年9月30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相城区阳澄湖镇范记蟹业经营部存在买卖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志(蟹扣)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推销时所宣称的“可以购买到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识”系虚构内容。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阳澄湖大闸蟹”的虚假发货信息招揽生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贰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三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城区阳澄湖镇阳澄蟹歌大闸蟹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30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相城区阳澄湖镇阳澄蟹歌大闸蟹经营部存在买卖侵权包装袋的表现。经查,当事人购进了突出使用“阳澄湖”标识的大闸蟹包装袋(礼盒)用于二次销售。经有关单位鉴定,上述“图片”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使用。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袋、罚没51046.4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四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蟹之家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发布不实广告案

  2024年7月17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苏州蟹之家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存在发布不实广告的表现。经查,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中发布展示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的宣传视频,宣称“拥有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900余亩”等不实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贰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5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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